撰文 / 凱博 杜茂弘協理
財政部於今年(2020年)6月29日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自明年起,個人若進行股權移轉,將可能面臨鉅額稅負成本。建議長期有意進行股權規劃者,應把握時間盡早於今年完成。
茲以案例說明法令影響:
案例背景
65歲的林董事長為台灣成功的傳統產業企業家,與夫人育有3名已成年子女。長子和次子皆已在家族企業服務,長女仍在國外就學,經過30多年的打拼,林董的生意版圖越做越大,累積了不少資產。林董持有台灣A公司100%股權,A公司資本額為5,000萬元,多年打拼下來,A公司目前淨值約5億元。而林董年事已高,已有退休讓二代接班的打算。考量家族企業傳承及資產傳承規劃,林董希望能將他持有家族企業股權逐步轉讓給三個子女,但又擔心子女取得股票後自由出售影響家族企業股權穩定性,故希望藉由設立家族控股公司來持有家族事業,並在家族控股公司章程條款中增加股權限制轉讓,同時區分普通股、特別股等不同股份類別之權利義務,讓林董藉此仍能實質掌握家族控股公司運作。
案例分析
在前述法令修正前,林董將所持有A公司股權移轉給家族控股公司,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止課徵所得稅,僅需繳納證券交易稅150萬元(5億元*0.3%)。(註)
當前述法令修正通過後,於2021年1月1日起,林董將A公司股權移轉給家族控股公司,因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以林董的案例試算,林董出售A公司股權的基本稅額為【(5億元-原始投資成本5,000萬)-670萬】*20%=8,866萬元。此外,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150萬元。(註)
故有考慮將個人持股做長期傳承或控股佈局者,應盡快在新法上路前進行持股轉換。修法前後兩者稅負差異甚大,不可不慎。
註:若採以股作價方式新設家族控股公司,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注意事項
必須是依規定簽證之股票,轉讓時才屬於證券交易範圍,並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否則,即屬於財產交易範圍,需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所稅。
法令沿革
我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目的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或完全免稅之納稅義務人,課以最基本之稅額。考量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當時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遂將個人該等股票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嗣配合2013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故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2015年12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恢復停止課徵所得稅。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專精於稅務規劃及家族傳承規劃,若有相關疑問,歡迎聯繫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規劃專業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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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茂弘,現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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