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外幣損失 有三年抵稅權


個人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如是匯損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自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個人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皆要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其買賣外匯如有所得,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王君有一筆美元定期存款100萬元,於105年11月14日到期,經與銀行約定結售換回新台幣3,200萬元,因當初王君是以新台幣3,100萬元購入美元100萬元,所以王君105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新台幣100萬元,即是3,200萬元減除3,100萬元。

但若是王君最終結售是3,000萬元,比當初3,100萬元購入時,虧損100萬元,一樣要列報,但無法作為減除項目扣除。假設王君在106年又有投資外匯賺300萬元,明年申報綜所稅時,就可以扣除虧損的100萬元,財交所得就降為200萬元課徵綜所稅。

以上新聞轉載自《經濟日報》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