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股东添利多,股利扣缴税款减。财政部近日发布解释令,非居住者股东获得股利须缴20%的扣缴税款,在股利中含有89年度至98年度提列的法定盈余公积,已缴纳的未分配盈余税部分,可以自扣缴税款20%中减除。也就是说,企业有外国股东、且有填余额计算表的公司适用该解释令,外国股东股利税负将减轻。官员表示,财政部于98年修正所得税法第73条之2,盈余抵缴计算公式从过去的各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已缴纳未分配盈余税),改成实际缴纳的未分配盈余税才可扣缴,因此无扣缴问题。
但因愈来愈多企业面临法定盈余公积应分配给股东,官员解释说,过去法定盈余公积到达公司资本额一半,就可分配股利给股东,但因公司法修正降低逾四分之一就可分配,门坎降低累积可分配情况愈来愈多,因此财政部发布此解释令,明确规定89至98年度公积中已缴纳的未分配盈余税部分,可自扣缴税款中减除。
官员也举例,若100万元为法定盈余公积拿来分配,过去是20万元直接扣缴,没有抵缴问题,在解释令公布之后,可把过去属加征的法定盈余公积中,已缴纳的未分配盈余税拿来扣抵,假设为8万元,20万减掉8万元,扣缴税款最终为12万元,相较过去的20万元减少,也就是股东缴纳税额减少、税负减轻。该释令外资法人、外资个人都适用,但官员说,企业有外国股东、且有填余额计算表的公司才适用,评估适用的比例不多,因此税收影响不大。
财政部解释令自9月10日发布,营利事业首次以89年度至98年度提列的法定(特别)盈余公积转回保留盈余办理分配时,得将原依财政部99年规定以9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98年12月31日止已实际缴纳之各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之余额计算明细表」计算,减除89年度至98年度提列法定(特别)盈余公积所含已实际缴纳的各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已缴纳未分配盈余税)。
而合计后计入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61条之1第1项规定的「股利或盈余分配日营利事业已缴纳未分配盈余税之余额」,依规定计算抵缴其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股东及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的营利事业股东,获配股利或盈余之应扣缴税额。
以上新闻转载自 2016-09-20 01:08:40《经济日报》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