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資系列:越南政府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之紓困措施


撰文/凱博 張義昌區域總監

 

全球經濟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2020年之經濟成長率由原預測的3%調降為-3%,越南2020年之經濟成長率也由原預測的6.5%調降為2.7%,越南政府為因應該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紛紛推出各項紓困方案,以期幫助企業渡過疫情危機,以下凱博將為台商彙整目前越南政府所推出的紓困方案內容。

 

一、符合條件之企業及勞工暫不須繳納退休及死亡給付等社保費

1.適用對象:

① 企業:如有因疫情致超過50%參加社保制度之勞工人數被強制停工、離職、或因疫情造成50%資產總額(不含土地價值)之損失之企業。

② 勞工:如有因疫情致超過50%參加社保制度之勞工人數被強制停工、離職之勞工。

2.實施內容:暫不須繳納退休及死亡給付等基金之社保費用,適用期間最多為12個月。

 

二、參加強制性社保之企業工會會費繳納期限延期

1.適用對象:如有因疫情致超過50%參加社保制度之勞工人數被強制停工、離職之企業。

2.實施內容:2020年度上半年員工工會會費繳納期限可延至6月30日,屆時依實際情形可再調整繳費延期至12月31日。

 

三、信用貸款本金或利息延期及利息或規費減

1.適用對象:

① 信貸機構、外國分行。

② 信貸機構、外國分行之客戶。

2.實施內容:

① 還款期限延期:融資租賃契約到期之最終日起不得超過12個月。

② 利息、規費減免:由信貸機構及外國分行依據其內部規定自行決定相關減免辦法。

 

四、放款基準利率調降

為提升金融機構流動性,及協助企業因應疫情困難,越南中央銀行發佈調降基準利率,實施內容如下:

1.融資利率:由6%降至5%。

2.貼現率:由4%降至3.5%。

3.銀行間市場隔夜拆借利率:由7%降至6%。

4.經濟產業項目資本需求者之短期貸款年利率:由6%降至5.5%。

5.人民信貸基金及微型金融機構之短期貸款利率:由7%降至6.5%。

 

五、展延繳納加值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稅及土地租金等。

1.適用對象:各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包括企業或個人。

2.實施內容:加值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稅及土地租金等繳納延期期間說明如下:

 

① 加值型營業稅(除進口之加值型營業稅除外):

A.按月申報加值型營業稅者:

  1. 2020年3月份繳稅期限為同年9月20日。

  2. 2020年4月份繳稅期限為同年10月20日。

  3. 2020年5月份繳稅期限為同年11月20日。

  4. 2020年6月份繳稅期限為同年12月20日。

B.按季申報加值型營業稅者:

  1. 2020年第一季加值型營業稅繳納期限為同年9月30日。

  2. 2020年第二季加值型營業稅繳納期限為同年12月30日。

 

② 營利事業所得稅:

A.2019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繳之應納稅額繳納期限為2020年8月30日。

B.2020年第一季暫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繳納期限為2020年9月30日。

C.2020年第二季暫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繳納期限為2020年12月30日。

 

③ 個人所得稅:2019年個人得稅未繳之應納稅額繳納期限為2020年12月31日。

 

土地租金:2020年初起應繳之土地租金繳納延長期限自同年5月31日起5個月內。

六、調降電價

1.適用對象:

① 生產經營之用電客戶。

② 從事觀光住宿服務業之用電客戶。

③ 生活用電客戶。

2.實施內容:

① 生產經營之用電客戶:不分尖峰及離峰,調降10%電價。

② 從事觀光住宿服務業之用電客戶:自原適用服務業經營電價調降至適用生產經營之電價。

③ 生活用電客戶:

A.生活用電1級至4級調降10%電價。

B.300千瓦小時以上之生活用電戶電價維持不變。

3.實施期間:2020年4月至6月。

 

七、受疫情影響企業與民眾之補助措施,預算規模折合約26億美元

為因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之企業與民眾,越南政府於2020年4月9日頒布相關之補助措施,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對象

補助措施內容

期間

1.企業受疫情影響至1個月以上無薪停工之員工

按月每人補助180萬越盾。

4月1日起不得超過3個月。

2.面臨財務困難且已自20204月至6月間先支付勞工停工薪資最少50%之企業

得以無抵押方式向社會政策銀行提出無息申貸,上限為依每位勞工按月依區域別之最低薪資標準的50%,依實際付薪之期間但不超過3個月。

貸款期限不超過12個月。

3.202041日起暫停營業且年度報稅之營業收入1億越盾以下之自然人與獨資經營戶

按月每戶補助100萬越盾。

4月1日起不得超過3個月。

4.未符合享有失業津貼標準之被解雇的勞工、無簽訂勞動契約之失業者

按月每人補助100萬越盾。

4月1日起不得超過3個月。

5.對革命有功者

按月每人再多補助50萬越盾。

4月1日起不得超過3個月。

6.受社會保護者

按月每人再多補助50萬越盾。

4月1日起不得超過3個月。

7.符合國家貧戶標準之貧戶

按月每人補助25萬越盾。

4月1日起不得超過3個月。

 

資料來源: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2020年4月28日發布之駐地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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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義昌,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越南區域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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