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甲公司經營平價時尚服飾,透過facebook及google投放廣告,以吸引更多消費者、增加品牌認同度。旅客透過booking.com預訂台灣乙飯店住房,乙飯店支付平台服務費給booking.com。外國A公司銷售線上課程給台灣丙公司及台灣自然人丁並收取學費。
這些交易模式,對你我來說並不陌生。網路的商業模式日新月異,但其所涉及的稅務規定,你清楚嗎?
上述三種交易態樣,外國公司所取得之收入依規定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甲公司支付給facebook及google的廣告費用、乙飯店支付給booking.com的平台費、丙公司支付給外國A公司的學費,皆應於給付時由甲公司、乙飯店及丙公司代為扣繳20%所得稅。另外,外國A公司針對其向自然人丁收取之學費,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繳納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20%。
實務上,此稅款對於網路交易雙方而言,確實是不小的營運成本。
也因此,財政部於今年5月11日發布的「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就更值得關注。
此作業要點最大的變革,就是允許前述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得以認列成本費用,並可考慮台灣境內貢獻程度。假設前述丙公司支付給外國A公司之學費為台幣100萬元,並支付扣繳稅款台幣20萬元。若外國A公司依前述作業要點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則其扣繳稅款為台幣100萬元*核定利潤率30%(假設)*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假設)*扣繳稅率20%=台幣3萬元。稅額因此大幅降低!
外國營利事業除了可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外,並且自2017年度起之扣繳稅款,亦可重新計算,原已溢繳的部分,還可申請退還。企業宜盡速徵詢專家意見,莫讓自身權益睡著了!
【作者唐瑋嬪現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灣會計師,並擁有大陸註冊會計師資格/聯絡電話+886-2-27723111分機133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