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未發行股票 別忘了繳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因為證所稅廢除,常有民眾誤以為所有股票的移轉行為都可不必繳所得稅。但有些轉讓股份的收入,例如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或是轉讓未簽證的股票,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非證券交易所得,民眾仍然需要繳稅。

舉例來說,甲君在今(2016)年1月5日轉讓某有限公司的出資額50萬元給乙君,轉讓價格為200萬元,同時支付佣金3萬元給丙君。甲君轉讓A有限公司出資額的財產交易所得,即為轉讓價格扣除成本和費用的餘額147萬元(200萬元-50萬元-3萬元),應該於2017年5月和同年度各類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解釋,屬於證券交易範圍的股票,才能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規定,並非所有交易都可免稅。民眾轉讓的股票須為公司依法簽證後發行的股票,才可免繳所得稅。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或是轉讓未依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前述情形則是屬於財產交易的範圍,民眾如有所得就要繳稅。雖然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是以轉讓價格減除實際出資成本、取得成本和必要費用後,得出來的餘額。若民眾是以繼承或贈與方式取得股票,則以繼承或受贈時的時價作為取得成本。國稅局提醒,雖然證券交易所得稅已於今年1月1日起停徵,但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並非證券交易,民眾應檢視手上的股票交易是否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

若有必須課稅的交易行為,且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就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所得稅,以免漏報所得。民眾若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的情形,除了要補繳稅款,還會被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

以上新聞轉載自《經濟日報》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