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資金匯回專法 三點不漏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7月24日經總統公布,預計專法最快8月15日上路。台商考慮適用此條例時,應掌握三大重點。

第一個重點是時效。個人或企業欲適用此條例,需先向戶籍或登記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且需於本條例施行日起兩年內匯回資金,方能適用。

而稅率也因匯回時間而有不同:條例施行日起一年內匯回,稅率百分之八,第二年匯回,稅率百分之十。故考慮適用此條例者,應盡早評估,並於法令施行後盡快提出申請。

第二個重點:有無在台投資計畫?若欲實質投資,應於資金匯入專戶之日起一年內提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並依核定時程自專戶提取資金從事投資。

依經濟部7月26日公告「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草案,實質投資支出範圍限於供自用建築物、供自用之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投資應於核准日起二年內完成(屆期得申請展延二年),並於完成後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再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納稅款之百分之五十。

第三個重點是稅額。若比較資金匯回條例與匯回申報海外所得二種方式,資金匯回條例稅率百分之八雖然較申報海外所得稅率百分之二十低,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因有成本費用可認列,通常採用核定所得率計算之海外所得稅額會較資金匯回條例稅率低。

惟前述仍依個別狀況而有不同。此外,適用資金匯回條例,除實質投資外,仍有專戶控管五年再分三年領回之限制。 欲適用資金匯回條例,宜由財稅專家協助評估最佳方案,避免稅務風險。亦可委任專業機構協助提出申請,以符法令時效及相關規定。

 

【作者唐瑋嬪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具台灣及大陸註冊會計師資格。/聯絡電話+886-2-27723111分機133李小姐】

 

【經濟日報】金融|稅務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