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提供外商股利暫緩徵稅優惠 台商適用恐得不償失


大陸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及商務部於2017年12月28日發布財稅[2017]88號通知,針對外國投資者以分配利潤再投資者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且追溯從2017年1月1號開始適用。

資誠今日表示,台商適用可能得不償失,可能只有採以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等對境外股利不課稅的第三地間接投資大陸的台商,才有可能享受的到這次的優惠。

一般解讀,這是大陸針對美國稅改所採取的因應措施之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稅務服務合夥會計師,同時也是大陸普華永道諮詢有限公司台灣業務發展部合夥人段士良表示,從美國稅改開始,國際租稅競爭環境在各國爭稅的面向外,已開啟各國提供各式租稅優惠以爭取投資的另一面向,這對跨國企業而言無異是項好消息。

不過,台商是否能夠享受到這次的優惠,段士良持保留態度,他表示,因為如果台商採取直接投資大陸,就算大陸暫不徵稅,台灣稅局也會對台灣母公司課稅,還因為沒有大陸的扣繳證明需按17%課稅,一旦未來台商處分大陸新投資,大陸稅局要補徵先前延緩課稅的10%時,台灣稅局也不會再把先前已經課徵的10%部分還給台灣母公司,這樣反而會繳納更多的稅款。

段士良認為,可能只有採以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等對境外股利不課稅的第三地間接投資大陸的台商,才有可能享受的到這次的優惠。不過,未來台灣一旦開始實施受控外國公司(CFC)等反避稅法令時,就算是透過第三地,只要第三地被認定是CFC,也一樣會先被抓回台灣課稅。

段士良指出,近年大陸有部分地區稅局因為缺稅,要求外商企業先就保留盈餘課稅,但不要求外商企業把股利匯出,這些外商企業有機會把2017年因分配股利扣繳的稅依照本次優惠進行退稅申請。

以上文章轉載自《經濟日報》 記者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