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凱博 顏琦君經理
本次公司法修訂,新增第22條之1規定:公司資訊申報新制。此條例是為了配合推動洗錢防制,以符合國際標準要求政府應有機制掌握公司法人的實質受益人,建構台灣完善洗錢防制體制.
經濟部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構封閉式的「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CTP)」,供所有企業定期申報。
一、哪些公司需要申報
除了以下公司可以免除申報義務外,所有的有限公司、未公開發行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都要申報:
1.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
(1)政府獨資經營者
(2)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3)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
2.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公告之公司
4.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的分公司或辦事處
二、應申報資訊有哪些
1.對象: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之股東。
2.申報資料:
1)姓名或名稱。
2)國籍。
3)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4)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
5)持股數或出資額。
6)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3.經理人:依本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本公司經理人。
三、申報期間
1.首次申報: 107年10月31日前設立之公司,應於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向資訊平臺進行首次申報。
2.變動申報:申報資料如有變動者,公司應於變動後15日內,向資訊平臺辦理變動申報。
3.年度申報:109年起,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就截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之資料,向資訊平臺辦理年度申報。
四、誰可以查詢資料
1.原則:資訊平臺就保有之資料應保守秘密。
2.行政機關或法院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辦理、調查或審理洗錢防制之案件;
(2)有必要;
(3)敘明事由。
3.洗錢防制法的金融機構(FI)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DNFBPs):
(1)經其所屬公會認可其資格;無所屬公會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受指定機構認可其資格;
(2)依法進行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 (KYC/CDD);
(3)有必要;
(4)每次查詢或取得都要敘明具體個案之查詢範圍及事由。
五、主管機關會如何查核
1.查核原則:考量涉及洗錢活動之風險程度,定期查核公司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性及完整性。亦即,參考FATF(防制洗錢金融工作小組)及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之規定,採取「風險基礎方法」(Risk Based Approach, RBA)
2.查核可以採取的手段:
(1)隨時要求公司提出公司股東名簿及相關文件。
(2)得請求法務部或相關主管機關協助。
(3)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4)受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應保守秘密。
六、罰則
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公司,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處新臺幣5-50萬元以下罰緩,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將按次處新臺幣50-500萬元罰鍰,最重將被廢止公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