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所得税法对于薪资所得者支出的必要费用,超过法定扣除额时,规定只能扣除12万8千元的法定扣除额,不能如执行业务者(律师等专业人士)般,以列举或其他方式实额扣除所支出的费用,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释字745号解释,认为所得税法第14条和17条相关规定违反宪法平等权意旨,宣告违宪,财政部等主管机关应于2年内检讨修法。
法界指出,课税不应有差别待遇,这号解释打破薪资所得者和执行业务所得者的课税界限,将造福国内薪资所得阶层。
这件释宪案起因于,凯渥名模林若亚2005年的收入仅30多万元,她以执行业务所得报税,指收入全都花在治装等,列举费用扣除,她没有赚到钱,无须缴税,但被国税局追税,指她的收入应该算是「薪资收入」,不能列举扣除必要费用。林若亚向桃园地院提出诉讼,承审法官钱建荣认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违宪,停止审判并声请释宪。除了林若亚,名模林志玲也曾因此被追税被判败诉。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指出,依照现行所得税法,执行业务者(指律师、会计师、建筑师、表演人及其以技艺自力营生者)报税时,以其业务收入,减除业务上必要费用(例如器材折旧、材料成本、雇用人员薪资、药品、旅费及其他直接必要费用等),作为所得净额;但对于薪资所得者,并没有像执行业务所得一样可以列举减除成本或费用,每人每年仅能最多扣除12万元8千元的法定扣除额,作为所得净额。
大法官解释认为,所得税法关于薪资所得者所得净额的计算方式,只容许单一的定额扣除(12万8千元),而不容许列举薪资所得者列举减除超过12万8千元因工作产生的成本费用,形成薪资所得者与执行业务者之间的差别待遇,并不公平。
解释理由指出,我国的薪资所得申报户数达500万户以上,占国内税收72%以上,远多于执行业务所得申报户数,主管机关当初为降低稽征成本而采立法采定额扣除,但这种对薪资所得者采定额扣除方式,过于简化,对于因工作需要,须支出较高必要费用者,产生不利差别待遇的结果,有违量能课税原则。
大法官书记处处长王碧芳举例,如果大学教授教书一年收入120万元,他为了准备教材自掏腰包20万元买书,如果120万元收入被认定是执行业务所得,那么买书的20万元是可以扣除的;但若视为薪资所得,只能在计算综合所的净额时扣除12万8千元;所得净额计算结果不同,也就影响缴税金额。
2017-02-08 20:15联合报 记者苏位荣╱实时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