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凱博 陳幼晴經理
新政一:
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
2017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啟用新表,調整後的表單數量減少,填報口徑優化。
《企業基礎信息表》有三個填報項目判斷是否符合小微標準:
1.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
填報納稅人全年資產總額季度平均數,單位為萬元,保留小數點後2位。資產總額季度平均數,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從業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
填報納稅人全年平均從業人數,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依據和計算方法同「資產總額」口徑。
3.行業限制
納稅人若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則無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新政二:
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1.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沖減。
2.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3.折舊費用及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新政三:
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新政四: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相關規定。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3.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新政五:
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公告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最後提醒,2017匯算清繳申報將於2018/5/31截止,建議儘早完成,未按時申報將導致企業及法人有黑名單記錄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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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幼晴,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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