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凱博 林樂綺經理
聰明合法理財,提醒善用免稅額
海外所得自2010年起納入最低稅負申報,但每一申報戶每年有免稅額670萬。此外,每一贈與人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應善用免稅額,分年贈與財產給子女。
今年台灣國稅局的網路申報系統,也出現善意提示項目,即使無海外所得,報稅計算表仍會出現扣除額670萬,以提醒民眾進行海外所得相關申報。而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220萬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即將進入年底,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客戶,應善用免稅額,達到合法節稅。若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下列將針對海外所得稅及贈與稅進行說明。
一、個人海外所得
項目 |
內容 |
課稅對象 |
同時符合兩項要件: 台灣境內居住者之個人,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 |
所得範圍 |
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
認列時點 |
1.2010年1月1日以後實現之海外所得,應於取得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2.股票交易所得,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指股票買賣交割日之年度;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
所得類別 |
與台灣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其他所得等。 |
申報時間 |
每年5月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 |
所得計算 |
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相關的必要費用 |
海外已繳稅款可扣抵限額 |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股利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x海外所得總額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開計稅之股利盈餘合計金額) (註:選擇股利盈餘分開計稅者,無「股利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及「分開計稅之股利盈餘合計金額」) |
罰則 |
已依規定計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
檢附文件 |
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
二、贈與稅
項目 |
內容 |
納稅義務人 |
係贈與人, 贈與人行蹤不明,或應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尚未繳納,而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
申報範圍 |
1.經常居住在台灣境內的台灣人民,將在台灣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他人。 2.經常居住在台灣境外的台灣人民或者是外國人,將在台灣境內的財產贈與他人。 3.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台灣國籍,但若有將在台灣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他人之情形。 |
應申報之財產 |
所稱「財產」是指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例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單、存款、公債、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等。 |
申報時間 |
1.贈與人在同一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2.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如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3.「贈與日」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如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
所得計算 |
1.贈與的財產之價值應以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2.土地則以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 3.房屋則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贈與的價值。 4.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則以贈與日該股票收盤價為贈與價值。 5.興櫃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以贈與日該證券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贈與日無交易價格者,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6.未上市、上櫃且非興櫃的公司股票(或股權)或是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則是以該公司或該商號資產淨值來計算贈與額。如果獨資或合夥商號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以登記資本額估算。 7.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8.信託利益財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規定辦理。 |
免稅額扣除額 |
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 常見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的項目有下列4項: |
罰則 |
已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而有漏報、短報贈與財產情形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鍰。 短漏報贈與稅額在新臺幣4千元以下或短漏報贈與財產淨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 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時,除了補稅以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1倍至3倍的罰鍰。 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可免處罰鍰,但是應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檢附文件 |
1.填寫贈與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 2.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影本各1份。 3.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 4.委任他人代辦時,附委任書1份。 5.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台灣境外者,應檢附台灣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1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台灣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1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6.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為處分時,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親屬會議允許(98年11月23日以後應由法院許可)處分不動產之文件等。 7.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8.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本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9.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納通知文書或贈與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10.其他相關文件或填寫內容,請參考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應檢附基本資料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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