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表示,為協助企業強化研發人員之研發能量,並提升研發成果效益,將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納入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中,全職研發人員參與教育訓練活動,除參加訓練所需支付的課程費用外,包括參加教育訓練所支付之交通費、差旅費、保險費以及膳雜費等支出與師資鐘點費、旅費等,亦得適用投資抵減。
A. 本次修正條文如下:
1.明定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活動相關教育訓練費用,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並規範未設置研發單位者應檢附之申請文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2.修正不得列為研發支出或費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3.明定教育訓練之定義與範圍。(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4.申請教育訓練費用應檢附文件。(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5.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B.教育訓練樣態範圍包括下列形式:
1.自行辦理
2.委託辦理
3.聯合辦理等形式
上述教育訓練須有助於提升研發人員執行計畫相關之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
C.得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之費用
1.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2.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3.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4.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5.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發活動相關教育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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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于萱,現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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