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凱博 余憶雯經理
2020年因疫情使跨境旅行難度增加,不少非陸籍人員因此延後或暫緩返回中國大陸,改以遠程辦公方式繼續領著大陸薪資工作。如此一來, 明年3月到6月進行2020年度大陸個人綜合所得稅年度滙算時,應該以非居民身份還是繼續以居民身份申報納稅? 計稅方式有什麼差別?
一、是居民還是非居民?
按照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外籍人士無論在大陸境內是否有固定住所,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為居民個人,未滿者為非居民個人。那麼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計稅方式又有何不同呢?
二、計稅方式
居民個人是以一納稅年度的綜合所得(含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除免稅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除經扣繳義務人於每月/每次依規定預扣預繳稅款外,並應於每年3-6月進行年度綜合所得匯算後多退少補。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則是以每月/次收入額扣除相關的免稅費用後為應納稅所得額,由扣繳義務人每月/次依相關規定代扣代繳,年度終了無須另行匯算清繳。以工資薪金為例,經下列試算後得知,外籍人士納稅身份為居民個人時,若未適用專項附加扣除或免稅優惠政策時,與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全年預扣繳稅額實際上並無差異。
三、全年一次性獎金
全年一次性獎金因大陸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所適用分攤月數不同,使非居民個人可能面臨適用較高的稅率。財稅〔2018〕164號中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取得之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計算適用的稅率計稅。非居民個人則是適用財稅〔2019〕35號規定,按6個月分攤計稅,不減除費用按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以下為例,一樣領取14萬人民幣的年終獎金,非居民個人應納的稅額會比居民個人約多40%以上。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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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憶雯,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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