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唐瑋嬪會計師
本系列上篇透過實例,說明合資或併購案件在最初期接觸、討論時,需要注意的事項。(每個企業都必須面對的課題-合資與併購 (上篇) )
雙方有了初期意向之後,接下來會進入盡職調查、股權協議內容討論、交割、後續價格調整等程序。
大陸乙公司代理國際高級品牌嬰童用品,在中國大陸已布建完整的通路,擁有許多門店。英國B公司為加速中國大陸市場拓展,擬透過併購大陸乙公司股權來取得大陸地區銷售通路。
B公司委託凱博對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凱博盡職調查結果發現:乙公司帳上有鉅額庫存及機器設備,皆與嬰童用品業務無關。B公司並不需要這些資產。
凱博:
我們建議B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先進行企業分立(企業分割),將本業無關的庫存、應收帳款、機器設備分割到另外一家丙公司。分割後,乙公司僅持有與本業嬰童用品相關之各門店。B公司再收購分割後的乙公司。
由上例可知,盡職調查結果會影響投資架構與投資方式。
實務上也常見,本來買賣雙方意向是採取股權收購,但盡職調查結果發現被收購公司可能存在鉅額或有負債,或是存在鉅額稅務風險。買方不願意承擔這些不可控之風險,故改為只購買標的公司的資產,而不收購其股權。
新加坡C公司擬以台幣一億元購買台灣丙公司股權,並委託凱博進行盡職調查。
凱博盡職調查結果發現:丙公司存在未決訴訟,預估賠償金額約一千萬台幣。
凱博:
我們建議C公司在股權收購合約之付款條件至少要保留10%尾款待此判決確定再支付,並於股權收購合約中載明應根據後續判決賠償金額而相應調整減少股權收購價款。
香港D公司擬收購台灣丁公司股權,並委託凱博進行盡職調查。
凱博盡職調查結果發現:丁公司以前年度有台幣三百萬元之稅款漏未繳納。
凱博:
我們建議D公司應於股權收購合約中要求丁公司於一年內補繳該稅款,同時,原先談定之股權轉讓價款應相應調整減少該金額。
根據盡職調查的發現而調整原先意向書所載之股權轉讓價款,是實務上很普遍的作法。
美國E公司擬收購台灣戊公司股權,股權收購協議於2020年9月1日簽訂,雙方並約定應於2020年9月30日前辦理股票過戶及支付股權收購價款,否則合約中止。
至2020年9月30日,投審會尚未核准此收購案件,故E公司無法依約支付股權收購價款,導致合約中止。
2020年10月1日有另外一位買方加拿大F公司向戊公司提出更高的收購價格,戊公司轉而與F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凱博:
在草擬股權收購協議時,必須考量各項工商登記作業的時程,並保留彈性,例如:若自簽約日起二個月內尚未取得投審會的核准,則交割時程自動延長二個月。
陸商庚公司擬收購台商透過境外G公司持有之大陸辛公司股權,雙方約定付款時程:簽訂股權轉讓合約時支付20%,交接公司印章及人員時支付30%,辦理股權過戶之工商登記程序後五日內支付30%,過戶程序完成後六個月內支付20%。
庚公司欲申請第一期款項20%對外付匯給境外G公司時,遭到銀行拒絕。
凱博:
依照大陸相關法令規定,陸資公司收購大陸外商獨資企業,必須於股權過戶完成並完納相關稅捐後,才能辦理股權收購款項對外付匯。但若G公司先將辛公司股權過戶給庚公司,屆時若庚公司已取得辛公司股權後並未依約定付款,則對G公司來說就是很大的風險。
實務上為了交易安全,我們會建議客戶於股權轉讓協議中載明採用Escrow account(共管帳戶),約定買方將各期價款支付到共管帳戶,由銀行監管,並於股權過戶完成後對外付匯給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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