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凱博 余憶雯經理
依據大陸2019年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每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需要匯總當年度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參考居民個人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當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 – 6萬元 – 專項扣除 – 專項附加扣除 – 其他扣除 – 捐贈)×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2020年已預繳稅額
大陸主管機關在落實新個稅法的同時,也鼓勵納稅人做公益,所以配套將公益慈善事業捐贈與個人所得稅政策連接起來,讓捐贈支出得以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
但是,要如何善用捐贈,合法降低個稅呢?
首先,捐贈對象必須是依法設立登記的大陸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是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
再者,申報抵扣捐贈額時應按規定的扣除比例進行抵扣。扣除比例有30%及全額扣除兩種,分別為︰
1.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全額扣除︰大陸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用於對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自行決定扣除的順序。按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99號規定,納稅人可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按各項所得的適用稅率,分別為︰
1.綜合所得(工資薪金等)、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收入為3%~45%, 共七檔 (註1)
2.分類所得,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為20%,共一檔 (註2)
3.經營所得(個體戶、個獨公司、合夥企業等)為5%~35%,共五檔。
建議納稅人選擇自適用最高稅率的所得類型開始,全部或依序去扣除,從而享受到「既做公益,又合法降低最多個稅」的效果哦!
註1:
(1)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財稅〔2018〕164號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2) 個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是個人任職受雇的一種報酬方式,屬於工資薪金所得。在2021年12月31日前,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註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以下,分享個人所得稅申報捐贈抵扣的步驟,供大家參考!
提醒!個人應留存捐贈票據,留存期限為五年。
納稅相關資訊,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財稅經驗豐富,若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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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憶雯,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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