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黃惠婷會計師
2019年大陸實施的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對小微企業所得稅分段減按5%和10%徵收。依大陸財稅〔2019〕13號 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換算實際為5%所得稅率);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換算實際為10%所得稅率),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大陸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人民幣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而2020年1月因突發新冠肺炎疫情,對小微企業及個體戶的經營帶來了極大的考驗,雖然大陸先後出臺多個文件鼓勵並扶持小微經濟,但稅收優惠的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與個體戶的稅負減輕有更大幫助!2021年3月31日大陸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加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並將個體戶納入優惠政策範圍;2021年4月2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對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到人民幣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即減按2.5%徵收,也就是原一般企業所得稅率25%的1/10)。個體工商戶年應納所得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的部份,也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徴收個人所得稅。以上減半政策執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幫助小微企業和個體戶恢復元氣,更大激發市場活力。
【例1】:A企業經過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2021年第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那麼A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50×12.5%×20%=1.25萬元。減免稅額=50×25%-1.25=11.25萬元。第2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相應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50萬元,那麼A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100×12.5%×20%+(150-100)×50%×20%=2.5+5=7.5萬元。減免稅額=150×25%-7.5=30萬元。
個體工商戶減免稅額計算如下:
(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例2】納稅人李某經營個體工商戶C,年應納稅所得額為80,0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500),同時可以享受殘疾人政策減免稅額2,000元,那麼李某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納稅人吳某經營個體工商戶D,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000元(適用稅率35%,速算扣除數65,500),同時可以享受殘疾人政策減免稅額6,000元,那麼吳某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另依據大陸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援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徵收方式,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所得稅時均可享受減半政策,享受政策時無需進行備案,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或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相關欄次,即可享受。
而個體戶工商戶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合併的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公告發佈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當年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後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小微企業與個體戶迎來了最佳的稅負優惠期,若有符合規定者可以善用此所得稅優惠政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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