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余憶雯經理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實施以來,居民個人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政策終將在2021年12月31日迎來該政策到期日。對於2021年度尚未進行全年一次性獎金個稅申報的居民個人,建議把握最後適用機會,在今年底前適用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
本篇將針對全年一次性獎金及外籍個人津補貼之政策進行說明。下篇將針對前述優惠政策到期後,未來應如何規劃以降低稅負,提供建議方案。
什麼是全年一次性獎金?
根據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同計稅方式的具體差異是什麼?
大陸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的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中說明,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該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假設居民個人年薪30萬元且每年另領取獎金6.5萬。採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方式申報6.5萬元獎金相比併入發放月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的結果,前者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方式申報於2021年,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節省6,960元!
(表1 2021年12月31日前申報全年一次性獎金)
(表2 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發放月計算綜合所得)
說明1:當6.5萬獎金被併入2021年12月份個人綜合所得申報,全年綜合所得雖然與表1同為36.5萬元,但表2計算結果顥示12月份因加入獎金使全年累計應稅薪資超過30萬元,適用稅率級距上升,相比表1應納稅額增加6,960元。如欲進一步瞭解大陸個人所得稅計算,詳細說明可參閱凱博觀點「今年你是中國大陸居民還是非居民。」
說明2:個人所得稅申報時點涉及到的是工資發放期、稅款所屬期和稅款申報期。工資發放期是指工資實際發放的日期,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工資實際發放的日期所屬的月份即為稅款所屬期,稅款所屬期下月的征期為該所屬期稅款對應的申報期。特此提醒!如欲適用2021年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離計稅政策,該獎金最遲應于2021年12月31日發放,以確保稅款所屬期為2021年12月份。
非居民個人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是否受影響?
財稅〔2018〕164號文中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為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適用的是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按6個月分攤計稅。在政策進一步明確前,非居民個人計稅方式仍按原規定執行。
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亦將於2021年底到期。
財稅〔2018〕164號第七項關於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財稅〔2018〕164號第七項政策內容解讀如下:
1.該政策所指的是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三項津補貼(以下簡稱三項補貼)免稅優惠政策到期取消,在未有新政策出臺前,外籍個人取得以下津補貼應仍可按原大陸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執行申報免稅所得,包含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探親費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
2.財稅〔2018〕164號第七條第一段強調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外籍個人可選擇適用專項附加扣除。惟第二段面向的是外籍個人而未強調是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外籍個人,因此,此三項補貼取消是適用於所有外籍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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