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陳柏修經理
台灣房地合一稅2.0新制已於2021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有關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境內房地所構成者,須按新制課稅。但排除交易標的為上市、上櫃、興櫃之股票。
針對上述股權交易之新制房地合一稅,以下是實務常見疑問:
1.交易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股份或出資額,是否不會落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呢?
只要同時符合「持股比率」及「股權價值」條件,無論是否2015年12月31以前取得的股份或出資額,皆視同房地交易。
2.於交易日前調整持有比例,使持有比例未超過50%,是否不會落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呢?
持股比率之認定係以其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資本額計算。因此,於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符合持股過半者,亦符合「持股比率」條件。
3.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是如何認定?
財政部於2022年1月份函釋界定直接或間接持股計算方式:
直接持股:依持股比率計算。
間接持股:持有關係企業股份(1)超過50%或對其關係企業之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者。(2)未超過50%者,按其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4.被交易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及房地價值如何計算?
股權價值比率為境內房地之價值佔被投資營利事業之股權價值大於50%
被投資營利事業之股權價值認定,係以交易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計算;如交易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易日之該事業資產淨值計算之。
其中境內房地價值應參酌下列資料認定:
(1)金融機構貸款評定之價格。
(2)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3)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4)法院拍賣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屋、土地之價格。
(5)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6)其他具參考性之時價資料。
(7)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
舉例說明如下:
甲公司持有A公司15%(直接持股),甲公司透過子公司(51%)或關聯公司(30%)持有A公司20%(間接持股),甲公司董事長持有40%(關係人持股)。而A公司股權之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地所構成者。
判斷持股比例:直接持股15%+間接持股20%+30%*20%+關係人持股40%
上述計算甲公司持有A公司股權為81%,因此甲公司出售A公司股權時,視為房地交易。
綜合上述,房地合一稅2.0新制上路,建議營利事業或個人應該梳理持有股權情況,以求稅賦最佳化及避免稅額計算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