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若將自己的債權無償移轉給他人,且經他人允許,即屬於贈與行為,若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處連補帶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民眾將債權無償移轉予他人,未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因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於2014年間擔任A公司股東時,A公司向甲君借款1,000萬元,於2015年還款,並帳列償還甲君股東往來1,000萬元,但其中資金流500萬元,直接由A公司匯款,存入甲君的子女乙君的銀行帳戶。甲君在2015年度將其對A公司500萬元的債權贈與乙君,並無主動申報贈與稅,經查獲後,依贈與債權5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按稅率10%,核課贈與稅28萬元,並處一倍罰鍰28萬元。
以上新聞轉載自 2016-11-01 00:18:25 《經濟日報》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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