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因匯率變動產生的兌換虧損或收益,都必須在實際支付或收受貨款後,也就是兌換損益必須「已實現」才能列報;若只是因匯率調整產生帳面差額,則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少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外銷貨物時,常採外幣交易方式,隨著貨幣匯率變動而產生兌換虧損或收益,特別是在匯率波動大的時期,兌換損益金額就愈大;但企業需注意的是,兌換損益必須要「已實現」,也就是交易已付款或收款後才可列報。
該局表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所稅申報案,當年度甲公司有應付外幣帳款300多萬美元,因匯率變動列報兌換虧損新台幣280萬元。但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截至103年底都尚未支付該筆貨款,雖然匯率變動,但尚未辦理結匯匯付,兌換虧損「並未實現」,還不能列報兌換虧損,因此須補繳營所稅47.6萬元。
以上新聞轉載自 2017-01-12 01:06《經濟日報》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