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所得稅法對於薪資所得者支出的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規定只能扣除12萬8千元的法定扣除額,不能如執行業務者(律師等專業人士)般,以列舉或其他方式實額扣除所支出的費用,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745號解釋,認為所得稅法第14條和17條相關規定違反憲法平等權意旨,宣告違憲,財政部等主管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修法。
法界指出,課稅不應有差別待遇,這號解釋打破薪資所得者和執行業務所得者的課稅界限,將造福國內薪資所得階層。
這件釋憲案起因於,凱渥名模林若亞2005年的收入僅30多萬元,她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指收入全都花在治裝等,列舉費用扣除,她沒有賺到錢,無須繳稅,但被國稅局追稅,指她的收入應該算是「薪資收入」,不能列舉扣除必要費用。林若亞向桃園地院提出訴訟,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違憲,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除了林若亞,名模林志玲也曾因此被追稅被判敗訴。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依照現行所得稅法,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表演人及其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報稅時,以其業務收入,減除業務上必要費用(例如器材折舊、材料成本、雇用人員薪資、藥品、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等),作為所得淨額;但對於薪資所得者,並沒有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可以列舉減除成本或費用,每人每年僅能最多扣除12萬元8千元的法定扣除額,作為所得淨額。
大法官解釋認為,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者所得淨額的計算方式,只容許單一的定額扣除(12萬8千元),而不容許列舉薪資所得者列舉減除超過12萬8千元因工作產生的成本費用,形成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者之間的差別待遇,並不公平。
解釋理由指出,我國的薪資所得申報戶數達500萬戶以上,佔國內稅收72%以上,遠多於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戶數,主管機關當初為降低稽徵成本而採立法採定額扣除,但這種對薪資所得者採定額扣除方式,過於簡化,對於因工作需要,須支出較高必要費用者,產生不利差別待遇的結果,有違量能課稅原則。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舉例,如果大學教授教書一年收入120萬元,他為了準備教材自掏腰包20萬元買書,如果120萬元收入被認定是執行業務所得,那麼買書的20萬元是可以扣除的;但若視為薪資所得,只能在計算綜合所的淨額時扣除12萬8千元;所得淨額計算結果不同,也就影響繳稅金額。
2017-02-08 20:15聯合報 記者蘇位榮╱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