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唐瑋嬪會計師
香港修法進程:相關法令目前徵詢意見中,預計生效日:1 January, 2023。以下是根據目前徵詢意見稿之節錄說明,並非最終法令內容。
納稅義務人:跨國企業之香港公司。
跨國企業之定義,根據OECD定義:「最終母公司所在地以外之其他地區擁有至少一個實體」。
凱博註解:例如自然人直接設立之香港公司且無其他地區轉投資,非屬前述定義之跨國企業,則不屬於此修法適用之納稅義務人。
課稅範圍:針對離岸被動收入,包括源自香港以外的股利收入、股權轉讓利得、利息收入、智慧財產權相關收入。
凱博註解:離岸主動收入(例如貿易收入、服務收入)不屬於本次修法課稅範圍。
針對股利收入、股權轉讓利得、利息收入,可維持豁免利得稅之幾種狀況:
1.符合香港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要求:在香港有實質經濟活動,包括主要決策在香港進行,在香港有一定之辦公室、雇員、開支。
2.針對純控股公司(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可以適用較低的經濟實質要求:僅要求需在香港持有及管理其投資。
凱博註解:「在香港持有及管理其投資」,定義尚待進一步明確。
3.針對股利收入和股權轉讓利得,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以豁免利得稅:
(1)投資公司為香港居民或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之非香港居民;
(2)持有被投資公司至少5%股權;
(3)被投資公司的收入中,被動收入<50%。
凱博註解:一香港公司持有大陸企業>5%股權,大陸企業被動收入<50%,則此香港公司收取大陸企業股利可以豁免香港利得稅。
一香港公司持有BVI公司>5%股權,但BVI公司的收入都是投資理財收益(被動收入),則香港公司收取BVI公司股利收入無法根據此項而豁免利得稅。
4.該被動收入不在香港收取。
凱博註解:若香港公司之股利收入係由新加坡銀行帳戶收取,應可豁免利得稅。
離岸被動收入可適用國外稅額抵免。
凱博註解:不論被動收入來源地是否與香港有租稅協定,此修法都提供國外稅額可抵免香港利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