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黃慧展會計師
無論是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當股東將其持有的大陸公司股權移轉給他方時,根據大陸稅法規定皆應申報所得稅。若台商投資大陸公司採用的投資架構是以個人身份直接投資的,適用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若是以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公司的,則適用的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不同投資架構下的涉稅分析可參閱凱博先前刊登的「大陸股權投資架構涉税分析」一文裡有詳細的說明。
當然,採用不同的投資架構可以達到不一樣的股權轉讓稅負效果,但即使是在相同的投資架構下,通過稅務規劃也可以產生不同的股權轉讓稅負效果,以下舉例說明:
假設一間大陸有限公司A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股東甲為台籍人士,認繳資本為60萬元(佔比60%),已實繳資本30萬元;股東乙亦為台籍人士,認繳資本為40萬(佔比40%),尚未實繳資本。股東乙所持有A公司股權實際上是代股東甲所持有,現股東乙依照代持協議約定將該40%股權無償轉讓給股東甲,但因股權轉讓產生的所得稅需由股東甲承擔。截止至股權轉讓日,A公司的股東權益合計為人民幣163萬元(假設A公司帳上沒有不動產),股東權益組成項目列示如下表:
假設A公司的稅務主管機關同意以公司淨資產價值計算股權轉讓價格,以下說明採用不同的稅務籌劃方式達到的股權轉讓稅負效果(注意:大陸股權轉讓交易有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但該稅種的涉稅影響較小故忽略不計,本文主要討論所得稅的影響)
方式一、直接辦理股權轉讓
在此情況下,由於股東乙未實繳資本,因此其持有A公司40%股權的持有成本為0元,而由於股權轉讓時A公司的股東權益合計為1,630,000元,雖然雙方約定轉讓對價為0元,但若稅務機關以公司的淨資產價值來核定股權轉讓價格(註1),則股東乙轉讓A公司40%股權的合理價格應為652,000元(1,630,000元×40%),核定的股權轉讓利得應為652,000元(652,000元-0元),應交個人所得稅為130,400元(652,000×20%)。
註1:實務上以公司的資本利得來核定股權轉讓價格亦是常見做法,假設同本案例,若僅考慮A公司的資本利得1,330,000元(即盈餘公積130,000元+未分配利潤1,200,000元), 則核定股東乙轉讓A公司40%股權的價格為532,000元(持有成本0元+1,330,000元×40%),股權轉讓利得應為532,000元(532,000元-0元),則應交個人所得稅為106,400元(532,000×20%)。由於本文旨在討論同一案例情況下採用不同的稅務籌劃方式所形成的稅負效果,因此皆假設稅務機關同意以公司淨資產價值計算股權轉讓價格。
方式二、先決議盈餘分配,再辦理股權轉讓
假設A公司先決議分配盈餘600,000元,股東乙再辦理股權轉讓。在此情況下,由於股東乙未實繳資本,因此其持有A公司40%股權的持有成本也是0元,但由於A公司先分配了盈餘600,000元(註2&註3),股權轉讓時A公司的股東權益下降為1,030,000元,雖然雙方約定轉讓對價為0元,但若稅務機關以公司的淨資產價值來核定股權轉讓價格,則股東乙轉讓A公司40%股權的合理價格應為412,000元(1,030,000元×40%),核定的股權轉讓的利得應為412,000元(412,000元-0元),應交個人所得稅為82,400元(412,000×20%)。
註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本案例股東乙未實繳資本,因此盈餘皆分配予股東甲。
註3:財稅字[1994]20號文,明確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截至目前為止此函文依然有效,且一直以來港澳台人員均係參照外籍人員相關法令來執行。惟近期上海稅務機關認為港澳台人員應視同大陸籍人員,不能適用外籍個人股息紅利暫免課稅規定,而要求徴收20%個人所得稅。
方式三、先實繳資本,再辦理股權轉讓
假設股東乙先實繳資本400,000元,再辦理股權轉讓。股東乙實繳資本後A公司的股東權益項目組成如下表:
在此情況下,股東乙持有A公司40%股權的持有成本為400,000元,而股權轉讓時A公司的股東權益合計為2,030,000元。甲乙雙方可協議將股權轉讓對價定為400,000元(意即股東乙先實繳資本400,000元至A公司,股東甲再支付股權轉讓價款400,000元給股東乙,股東乙實質上並無損失),但若稅務機關以公司的淨資產價值來核定股權轉讓價格,則股東乙轉讓A公司40%股權的合理價格應為812,000元(2,030,000元×40%),核定的股權轉讓的利得應為412,000元(812,000元-400,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為82,400元(412,000×20%)。
方式四、先增資擴股,再辦理股權轉讓
假設A公司先辦理增資擴股,由股東甲增資認繳A公司資本1,000,000元,股東乙再辦理股權轉讓。A公司辦理增資擴股後的股東權益項目組成如下表:
在此情況下,股東乙持有A公司的股權比例由原來40%降為20%,持有成本仍為0元,而由於股權轉讓時A公司的股東權益合計為1,630,000元,雖然雙方約定轉讓對價為0元,但若稅務機關是以公司的淨資產價值來核定股權轉讓價格,則股東乙轉讓A公司20%股權的合理價格應為326,000元(1,630,000元×20%),核定的股權轉讓利得應為326,000元(326,000元-0元),應交個人所得稅為65,200元(326,000×20%)。
方式五、辦理減資
假設A公司辦理減資,將股東乙未實繳出資的400,000元資本辦理減資退出。A公司辦理減資完成後股東權益項目組成如下表:
在此情況下,股東乙持有A公司的股權比例由原來40%降為0%,減資後股東甲成為A公司的唯一股東,因此股東乙無須辦理股權轉讓,應交個人所得稅為0元。
下表列示在前述各種方式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考慮個別案件的情況,企業或許可同時搭配多個稅務規劃方案來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但需考慮各種方式在適用上可能遇到的限制,比如受外匯管制影響,外資企業在採用盈餘分配的方案上會受到資本金尚未完全實繳,或企業在盈餘分配年度發生虧損等情況,導致企業實際可分配的盈餘受到限制。在採用實繳資本的方案上,可能遇到股權出讓方無法配合走大筆的金流的情況,導致該方案無法落實。而採用增減資的方案,需要經過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需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而除了法定程序外,企業早年可能基於招商引資政策因素而註冊在經濟開發區的,增減資事項需事先和開發區的主管機關溝通並取得共識,避免方案最終無法落實。
股權交易的稅務籌劃方式會根據標的企業自身的情況,以及交易各方的條件而有所不同,建議需找專業的財稅顧問及早規劃或調整,以合規降低稅負。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深耕兩岸,跨境業務經驗豐富,若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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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瑋嬪,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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