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都更,財政部昨(7)日重新發布解釋令, 營業人依都更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 金、技術或 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取得的建築物及土地應有部分,依「合建分屋」方式課徵營業稅,可減輕實施者租稅負擔。
配合內政部推動老舊房屋都市更新,財政部重新發布函釋,並廢 止 2000 年的函釋, 以減輕土地所有權人及實施者租稅負擔。
官員表示,過去營業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更,視同「委託興建」課徵營業稅,今後則視同「合建分屋」課徵營業稅。並應以 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權利價值為銷售額。
財政部解釋,權利變換不須經全體所有人同意即可實施,應可認定是所有權人提供土地,實施者擔任起造人興建房屋,在實施都 市更新事業完成 後,依更新前權利價 值或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 後房地,與「合建分屋」概念相同。其次,權利變換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依都更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共同負擔部分,由於不屬銷售土地及建築物行為,無營業稅課徵問題。
第三,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為營業人者,依都更條例第3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取得參與權利變換的權利、土地、建築物或現金為代價,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徵免營業 稅;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為個人者,其銷售參與權利變換的建築物,依個人銷售房屋規定徵免營業稅。此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所有權人獲配比例分配更新後房地的應有部分或現金,免辦稅籍登記及免課徵營業稅。
以上新聞轉載自《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