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售屋 五情况免课重税


非自愿调离职、欠税或偿债遭强制执行、家人重病、防范家暴等 适用20%税率 回溯元旦实施房地合一首宗短期售屋豁免重税条款已经出炉。因为欠税、偿债或受家暴、家人有重病、非自愿调离职等五大理由必须出售房产者,一律免除35%或45%的利得重税,改按20%税率课征房地合一所得税。

房地合一课税已自今(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符合财政部所列五种非自愿性出售持有二年以内房产利得,并改按20%税率课征的适用期间,亦采回溯适用原则,若已申报并被课征重税者,将可获得退税。配合所得税法第14条之4所订属于非自愿性售屋者,其售屋利得税率为20%的规定,财政部已优先将五大售屋类型,纳为非自愿性售屋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个人或其配偶在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土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嗣因调职或有符合就业保险法第11条第3项规定之非自愿离职情事,或符合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须离开原工作地而出售该房屋、土地者。

二、个人依民法第796条第2项规定出售于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筑房屋部分的土地与房屋所有权人者。

三、个人因无力清偿债务(包括欠税),将其持有的房屋、土地依法遭强制执行而移转所有权者。

四、个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或无谋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伤害,须出售房屋、土地负担医药费者。

五、个人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通常保护令,为躲避相对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财政部指出,凡属这五大理由之一,必须出售持有未满二年的房地产,在房地合一课税制施行之后,均不视为是具有炒房意图的售屋行为,原本应按35%或45%的税率,课征房地合一利得税,当事人经举证后,即可改按20%税率缴税。

财政部指出,在五大豁免重税的售屋类型公布之前,已经申报并缴清税款者,或尚未办理申报的未确定案件,均适用较轻税率课税,已缴税者将可获得退税。

以上新闻转载自《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