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投资课税时点 二择一


《反避税条款》已于7月13日三读通过,但未来上路后应如何判断受控外国公司(CFC)投资收益的课税时点,是台商相当关注的议题。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卢贞秀表示,目前有两种方案,一是在CFC帐上认列投资收益时就课税,二是在CFC实际分配到收益时再认列,会听取各界意见后,从两方案二选一,结果最快10月底出炉。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6日举办「面对国际反避税压力—台商如何在多变中找到出路」研讨会,分析反避税对台商可能造成的影响与可考虑采取的因应作为。其中,各界关注CFC投资收益课税时点问题,未来反避税条款上路后,CFC取得的海外投资收益,应在何时列入母公司当年度所得额课税。

卢贞秀表示,针对课税时点问题,目前有两方案待选,各有优缺,会再听取各界意见后决策,结果最快10月底出炉。
方案一为当CFC帐上计入转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时,该笔收入直接并入国内母公司的投资收益课征营所税。优点在于遵循成本低,企业无须另作调整,但缺点是须在投资收益尚未实现时就要先课税。

方案二是将课税时点往后递延,即CFC实际获得转投资公司分配的投资收益时,才并入国内母公司课税。此方案虽较符合立法目的,但缺点在于企业申报时须举证作帐外调整,增加遵循负担外,CFC产生亏损时,也得等到亏损实际实现后才可认列。举例来说,国内甲公司在开曼设立CFC,藉由该CFC转投资美国,当年产生销货利润2,000万元、权利金收入2,000万元、利息收入2,000万元与美国投资收益4,000万元,合计1亿元。

若采方案一,由于所有收入、收益均已记在该CFC帐上,故1亿元皆得列入国内甲公司当年度所得额课税;若采方案二,则4,000万元的投资收益,可等到转投资的美国公司开股东会决议分配后,才须并入甲公司课税,若未分配,则甲公司当年度可以6,000万元并入收益课税。

以上新闻转载自 2016-09-07《工商时报》记者王姿琳/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