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买卖外币如有汇兑损益,如是汇损得自当年度财产交易所得中扣除,当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自以后三年度的财产交易所得扣除。
个人买卖外币如有汇兑损益,皆要计入综合所得税课税,其买卖外汇如有所得,是属于财产交易所得,应以出售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取得成本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财政部举例说明,假设王君有一笔美元定期存款100万元,于105年11月14日到期,经与银行约定结售换回新台币3,200万元,因当初王君是以新台币3,100万元购入美元100万元,所以王君105年度有财产交易所得,新台币100万元,即是3,200万元减除3,100万元。
但若是王君最终结售是3,000万元,比当初3,100万元购入时,亏损100万元,一样要列报,但无法作为减除项目扣除。假设王君在106年又有投资外汇赚300万元,明年申报综所税时,就可以扣除亏损的100万元,财交所得就降为200万元课征综所税。
以上新闻转载自《经济日报》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