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农地五年内出售 要补税


北区国税局表示,受赠农地在五年列管期间内出售,仍应依规定补缴赠与税,切勿利用回赠方式规避税负,否则一旦被查获,除补税外,还要处二倍以下罚款,得不偿失。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农业用地赠与继承人,不计入赠与总额,免征赠与税。不过,北区国税局近来发现,有受赠人在列管期间内将受赠取得的农地回赠给原赠与人后再行出售,规避赠与税。

北区国税局指出,虽然将列管农地回赠给原赠与人,且回赠时该农地仍继续作农业使用,即不必追缴赠与税并不再列管,但这类农地回赠后若短期再出售,国税局会针对出售价金进行列管,若将出售价金转汇予受赠人,显然是为了规避赠与税,一经国税局查获,即会被补税处罚。

北区国税局说,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农业用地赠与继承人,不计入赠与总额,免征赠与税,目的是奖励受赠人能将农业用地继续作农业使用。

但为防止受赠人在核准免税后违规使用、废耕或移转等,不将农业用地继续作农业使用,失去租税奖励目的。且农业用地在开放自由买卖后,其流通性与一般土地无异,避免富人在财产赠与前,先将现金、股票等财产转换成农业用地,俟赠与移转享受免税优惠后,受赠人又可以随时将农业用地出售取得现金,致农业用地沦为规避赠与税的工具,因此规定受赠人自受赠之日起五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即应追缴应纳税赋。

以上新闻转载自《经济日报》记者苏秀慧/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