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黃惠婷㑹計師
大陸新公司法將自2024年7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要求新成立的公司註冊資本額需在5年內到位;針對存量公司也有過渡要求在3年內修改公司章程要求所有註冊資本在5年內實繳到位(註冊資本最遲應於2032年6月30日前到位)。先前訂立過高註冊資本額未能全額到位或者縮減規模運營的公司可以透過減資方式來達成法令及公司運營需求。以下和大家分享大陸公司減資的相關規定、辦理流程及稅負分析。
一、大陸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有關公司減資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彌補虧損後,仍有虧損的,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的,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減少註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告。
公司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減少註冊資本後,在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潤。
第二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減少註冊資本的,股東應當退還其收到的資金,減免股東出資的應當恢復原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關大陸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減資退回股款的工商變更流程大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