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黃慧展會計師
公司分立是企業重組的其中一個型態(稅務法規定義的企業重組包含了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以及分立),一般是指公司通過法定程序被拆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存續公司,但原公司消滅(即”新設分立”);或是指公司通過法定程序被拆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存續公司,但原公司繼續存在(即”存續分立”)。過去凱博曾發表《善用大陸企業分立節省稅負》一文探討企業分立相關的稅務規定,本文將對存續分立在實務辦理上所遇問題進行說明。
一、工商變更登記的相關程序:
(1)企業分立與減資的法定公告
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公司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由於企業分立需要新設企業,而原公司(即“被分立企業”)需在分立決議公告內敘明新設企業(即“分立企業”)的法定名稱,因此新設企業需先通過各地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市監局”)的網頁線上申請查名,保留一法定名稱供辦理分立決議公告時使用。
企業分立既是將被分立企業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分立企業,多數情況下亦會涉及被分立企業的註冊資本減少,因此通常將分立與減資決議一併進行公告。雖然現行法規規定企業可選擇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但如選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辦理分立公告,除了法定名稱外,該系統還要求必需填入分立企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但此時分立企業僅是通過查名保留了法定名稱,公司設立程序尚未完成,因此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也無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完成分立公告,分立公告仍必須通過報紙辦理。
此外,如被分立企業和分立企業不在同一省份的,建議需選擇國家層級的報紙辦理分立及減資公告,避免因選擇了省級以下報紙做出公告,後續可能存在該公告不被市監局接受的風險。
(2)企業分立新設公司的時效
在工商程序上,企業分立及減資公告期滿後,需先辦理被分立企業的減資,待被分立企業的減資程序完成並取得市監局發給的新營業執照及變更證明文件後,再併同新設公司的申請文件,提交分立企業所在地的市監局辦理公司設立。需注意的是,此前分立企業通過查名保留的法定名稱,一般只能保留2個月,但分立及減資的法定公告期長達45天,而被分立企業的減資工商程序辦理亦需要數個工作日,因此需在公司名稱保留期限截止前,儘快地將新設公司的工商程序辦理完成,否則如需重新辦理核名,將可能導致原來保留的公司名稱不通過。
(3)企業分立變更分支機構的隸屬關係
被分立企業如有分支機構(即”分公司”),現行法規亦允許通過企業分立將分支機構的隸屬關係變更到分立企業之下。《關於做好公司合併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併重組的意見》(工商企字[2011]226號)規定:”支持分公司辦理隸屬關係變更。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應當在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中載明其分公司的處置方案。處置方案中載明分公司歸屬於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的,可以按照分公司名稱變更程序辦理分公司隸屬關係的變更登記。”
因此企業需在分立決議及相關協議中載明分公司在企業分立後的歸屬,於分立企業設立完成後,分公司即可相應辦理名稱變更,將隸屬關係變更至分立企業之下。
(4)被分立企業為虧損狀態的企業分立
如被分立企業處於虧損狀態甚至是資不抵債的情況,實務上市監局仍可受理企業分立的申請,唯市監局可能要求被分立企業就尚未清償的債務,向債權人承諾在企業分立完成後會繼續負責清償,並要求股東亦對該債務作出書面擔保的承諾。
以上是本期對大陸企業分立的工商辦理程序實務分享,後續我們將對該議題繼續探討稅務的相關程序。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深耕兩岸,跨境經驗豐富,如對本議題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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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慧展,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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