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慎填寫CRS自我證明表


OECD主導之全球租稅資訊交換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正如火如荼開展,香港、新加坡、中國等地之銀行已開始要求其客戶根據OECD標準填寫自我證明表格。台版CRS「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已於去年11月正式公布,未來台灣的銀行也將要求客戶根據OECD標準填寫自我證明表格。

自我證明表格要求納稅義務人聲明其稅務居民身分及實際營運地點,目的在於辨識該帳戶資訊將交換到哪一個國家或地區。因此,自我證明表格填寫的內容,關乎納稅義務人將如何被課稅,影響可謂極大!

舉例來說,一家維京群島註冊的公司,在香港的銀行開立帳戶,若該公司在香港實際營運並在自我證明表格中聲明屬香港稅務居民,則該帳戶資訊經由香港的銀行依規定申報後,香港稅務局可據以認定該公司因在香港營運而負有香港利得稅納稅義務。但若該公司係在台灣的銀行開立帳戶,並在自我證明表格中聲明屬香港稅務居民,因目前台灣與香港尚未洽談租稅資訊交換,則該帳戶資訊需待台灣與香港有資訊交換機制時始交換至香港稅務局。

此外,表格上勾選「積極非金融機構實體」(非積極收入及資產占百分之五十以下)或「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涉及專業判斷,也造成不同影響。若公司屬「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則需再進一步聲明具控制權人之稅務居民身分。

各國法令都要求金融機構對自我證明表格之合理性進行審查,建議填寫時應先諮詢會計師等稅務專家,除了可確保表格填寫之合理性外,亦有助於釐清並因應相關稅務風險。

【作者唐瑋嬪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灣及大陸註冊會計師。/聯絡電話+886-2-27723111分機133李小姐】

【經濟日報】金融|稅務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