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 ‧ 台商】呼應「惠台31條」,廈門率先推出60條舉措,全面深化社會文化交流合作


4月10日,廈門市正式頒布出臺《關於進一步深化廈台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為台灣同胞在廈門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廈門居民同等待遇,並促進台商企業在廈門發展,60條舉措包含經濟交流合作、社會文化交流合作、台灣同胞在廈學習實習方面、台灣同胞在廈就業創業和台灣同胞在廈居住生活等五個方面。

廈門市台商協會會長吳家瑩表示,這60條惠台舉措接地氣、有誠意,具有完全的可操作性和實施性,給在廈台企和台胞帶來了巨大機遇。“60條惠台舉措將進一步營造在廈台商投資興業,台胞學習、工作、生活和就業的良好環境,同時也將推動台胞在各方面與廈門這座城市高度融合,使兩岸交流更進一步。”

這次廈門推出的《若干措施》,比國台辦31對台措施內容有增加,而且加上廈門特色,其惠台細節面面俱到,如第7條規定,台商企業設立在廈門的經營活動可享內資企業待遇,且以科技成果、專利作價入股,其金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相較於以往的20%,是相當大的突破。

在就業資格方面,《若干措施》提及協助台灣導遊領隊、醫生、教師以換照等方式在大陸執業,而在台已取得資格的台胞可望在廈門申請大陸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這也呼應了此前”惠台31條”的內容。

本所也建議,除了目前已開放的行業與執業資格外,針對會計師考試科目的豁免與執業資格的認定,未來能同步開放。

公告訊息轉載自《廈門網》,文字整理/凱博荷盛 張耀仁區域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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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深化廈台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台工作重要思想,按照國台辦、國家發改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深化廈台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廈門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廈門居民同等待遇,促進台資企業在廈門更好更快發展,提出以下貫徹落實措施。

一、關於經濟交流合作方面

1.在廈門的台資企業參與“中國制造2025”行動計劃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鼓勵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參與廈門兩岸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合作示范區、兩岸貿易中心、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以及廈門國際航運中心的開發、建設。鼓勵台資企業在廈門設立總部、研發中心、運營中心、採購中心和物流中心等。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各類扶持資金和出台的各項優惠政策,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享有同等待遇。

2.幫助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在廈門的台資科研機構、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3.支持台資企業在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

4.支持台資企業公平參與廈門市、區政府採購。

5.支持台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廈門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6.台資企業與廈門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廈門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70%執行。

7.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廈門設立企業時可以選擇使用美元或人民幣作為注冊資本金,在廈門經營活動中可以享有內資企業待遇。

台灣同胞來廈門創業,以其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作價出資入股的,科技成果作價金額佔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8.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內設立獨資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企業,支持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台資持股比例放寬至51%。

9.支持注冊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內的台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

10.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可以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內以獨資形式從事娛樂場所經營,可以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

11.取得台灣地區資質(資格)証書的台灣建筑業企業經批准可以在廈門從事相關建筑活動。

12.大力推進海滄、杏林、集美台商投資區建設,鼓勵在廈門的台資企業拓展內需市場和國際市場、共同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同等享受廈門在開拓市場、境外投資等方面出台的相關扶持政策。

鼓勵對台海運快件業務發展,推動建設連接台灣與中亞、歐洲區域轉運中心和陸海樞紐城市,融入“一帶一路”建設。

13.積極幫助台灣地區貨物通過廈門港過境經中歐班列運輸出口,按照過境貨物監管模式操作,加快通關速度。

14.在廈門開通兩岸徵信查詢業務,推動兩岸徵信信息互聯互通。成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兩岸信用服務中心,服務台資企業徵信需求,為台商通過信用報告融資貸款提供便利,對區內台資企業信用融資貸款的利息或擔保費用提供適當補貼。

15.鼓勵廈門台資銀行與廈門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廈門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16.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來廈門辦展辦會,同等享受廈門相關支持政策。

17.台灣地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廈門注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享受與廈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於在廈門注冊的獨立法人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廈門科研人員同等政策。對台灣地區知識產權在廈門轉化的,可享有廈門知識產權激勵政策。

支持台灣民間資本和機構參與“一帶一路”知識產權運營投資基金、兩岸知識產權銀行、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台、知識產權經濟協作區和知識產權新型智庫等重大項目建設。鼓勵台灣同胞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支持台灣同胞在廈門注冊執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18.推動實施“一市兩標”,逐步實現大陸標准與台灣地區標准在廈門包容共存,在制定廈門地方標准時吸收採用台灣地區標准內容,特別是台灣地區標准高於大陸標准的可以直接採用。鼓勵台灣地區標准更多地參與廈門產業、行業發展。

19.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廈門從事農業生產活動,同等適用廈門惠農政策。在廈門的台資企業農業項目直接用於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用地,可以按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管理。

20.鼓勵、支持台資企業轉型升級,提供幫扶資金和政策支持,推動台資企業“退城進園”。

21.加快海峽旅游服務中心、廈門新機場、五通對金客運碼頭三期等建設,完善軟硬件設施配套,建立更加便捷的廈台海、空直航運輸體系,為兩岸同胞往來提供安全便捷的通關環境。

22.推動廈門和台灣地區兩地海關、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准認証的合作,逐步實現監管互認、執法互助、信息互換以及檢測結果的比對。

實施“源頭管理、口岸驗放”的兩岸商品快速驗放模式,建立有利於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發展和規范的管理制度,擴大台灣地區進口商品第三方檢測結果採信范圍,推動兩岸食品、農產品、消費品安全監管信息互換、結果互認。

簡化台灣地區特殊物品入境審批手續,來自台灣地區的入境特殊物品實施境外風險評估,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實現即報即批。

23.持續推進廈金兩地深入合作,支持兩地在相互轉診、應急事件處置、公共防疫、養老醫療、醫學教育與培訓等方面開展合作。
  建設廈金檢驗檢疫特殊監管區,對金門實施更加便利的檢驗檢疫措施。

二、關於社會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24.鼓勵台灣青少年來廈門開展研學旅行,參加各類夏令營及青少年交流活動,對主辦單位按以獎代補形式予以資助。積極協助台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

25.鼓勵兩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共同在廈門設立兩岸合作研發機構,聯合建設重點實驗室,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聯手培養研發團隊和技術人才。

26.鼓勵在廈門的台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支持在廈門的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大陸在海外舉辦的感知中國、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等品牌活動,參加“中華文化走出去”計劃。符合條件的廈台文化項目可納入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項目資源庫。

台灣文藝工作者可以進入廈門的文藝院團、研究機構任職或研學,可以加入廈門的各類文藝社團。

鼓勵台灣同胞參與閩南文化生態保護試驗區建設,參與廈門的閩南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申報市、區兩級閩台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共同傳承閩南文化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27.積極協助在廈門的台灣同胞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藝術基金等各類基金項目。

28.鼓勵廈台教育文化科研機構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創新廈台合作辦學模式,拓展廈台各級各類學校對口交流和校際協作。建立廈台人才培訓合作機制,鼓勵台灣優質職業院校與廈門職業院校、職業教育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合作培訓專業人才。

29.積極協助台灣同胞參與廈門廣播電視節目和在廈門的電影、電視劇制作和相關手續辦理。鼓勵廈門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更多台灣地區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並積極協助向上級部門申報審批。

30.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廈門可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高端養老機構。

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在廈門可以獨資形式申辦個體診所和醫學檢驗實驗室。

31.鼓勵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廈門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廈台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機制,為相關商事活動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務。

鼓勵台灣地區的仲裁機構在廈門設立聯絡點。
鼓勵廈台民間調解組織合作,為在廈門的企業和個人提供調解服務。

32.鼓勵台灣同胞加入廈門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支持台灣地區商協會、社團、行業協會等來廈門設立辦事機構。

33.鼓勵台灣地區圖書從廈門口岸進口並建立綠色通道,簡化進口審批流程,優先辦理相關手續。

三、關於台灣同胞在廈學習實習方面

34.台灣學生在市、區教育部門的指導下統籌安排就學。
幼兒園、小學由居住地所屬區教育局就近統籌安排就學。
在部分市屬一級達標學校初中部每年預留一定名額用於招收台灣學生。
台灣學生在廈門市參加中考,成績達到當年普通高中最低錄取控制線,依據個人意願可以選報廈門市省一級達標高中,錄取時依據平行志願投檔錄取。

35.設立台灣學生獎學金、助學金。
在廈門中小學設立台灣學生獎學金。
在廈門各高校設立台灣學生助學金專門賬戶,接受社會捐贈,幫助家庭條件困難的在校台灣學生完成學業。

36.鼓勵企業提供更多崗位吸引台灣學生實習見習,並參照廈門生源畢業生職業見習補貼標准,給予台灣學生實習見習補貼和每月500元的租房補貼(限1年)。從境外首次到廈門參加實習見習(1個月以上)的台灣學生,給予一次性交通費補貼2000元。

四、關於台灣同胞在廈就業創業方面

37.鼓勵台灣青年來廈門就業創業,市、區人民政府出台的各類創業項目扶持、融資支持、科技創新、市場開拓、生產經營場所和住房租金補貼等各項優惠政策,台灣青年同等享有。

台灣同胞可以在廈門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

38.廈門市每年為台灣同胞提供不少於5000個就業和實習崗位。台灣同胞享有市、區人民政府提供的就業補貼。新引進的具有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台灣同胞,在廈門工作滿一年后,按碩士(不超過35歲)每人3萬元、博士(不超過40歲)每人5萬元發放一次性生活補貼。

台灣同胞可以根據個人需要選擇辦理就業証。

39.積極協助台灣專業人才申請參與國家“千人計劃”。鼓勵在廈門工作的台灣專業人才申請參與國家“萬人計劃”。鼓勵台灣同胞參評廈門市的特聘專家或特聘專業人才。對台灣特聘專家聘期3-5年內按每年20萬元、總計最高100萬元給予補助,特別優秀的可以提高到每年30萬元、總計最高150萬元。鼓勵廈門市重點產業、重點項目、重點學科聘用急需緊缺的台灣專業人才,年薪達到廈門市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倍以上的,按用人單位所支付年薪的25%、最高12萬元標准給予補助,同一人才補助累計不超過5年。

簡化職稱評審手續,台灣同胞沒有個人履歷檔案的,可以使用台胞証或其他証明文件代替。

40.鼓勵台灣同胞在廈門報名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推動開展兩岸從業人員執業資格互認。台灣同胞在台灣地區已經取得專業服務領域執業資格的,持台灣地區相關機構頒發的証書,經批准可以在廈門開展執業服務。

支持台灣導游領隊在廈門換証執業。

積極協助在台灣地區已獲得相應資格的台灣同胞在廈門申請大陸証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

41.協助符合條件的台灣學生參加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協助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証書的台灣同胞,按照相關規定在廈門申請執業注冊。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通過認定方式獲得大陸醫師資格。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按照相關規定在廈門申請注冊短期行醫,期滿后重新辦理注冊手續。

42.擴大台灣同胞報考廈門市事業單位編內工作人員范圍。台灣同胞具備下列學歷(位),並符合招聘崗位資格條件、招聘簡章規定的,可以參加市、區所屬事業單位補充編內工作人員招聘考試:
  (1)在大陸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位)﹔
  (2)取得台灣地區碩士及以上學位並經國家教育部學歷學位認証﹔
  (3)取得國外及港澳地區學士及以上學位並經國家教育部學歷學位認証。

43.在台灣地區獲得教師資格証的台灣教師可以通過特聘、購買服務、短期雙向交流等方式,在廈門的幼兒園和普通高中從事音樂、體育、美術學科教學工作。
大力吸引台灣專家、學者、教師來廈門的高校、職業院校從事專業學科教學工作,在台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

五、關於台灣同胞在廈居住生活方面

44.來廈門就業創業的台灣青年可以根據《台灣青年申請廈門市市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45.對無法識別、讀取台胞証信息的系統設備限期進行完善升級,實現電子台胞証在廈門與大陸居民身份証同等使用。

46.推動台資金融機構、商家與廈門銀聯加強合作,推動中國銀聯在廈門設立兩岸業務合作專營機構。推動廈門非銀行支付機構拓展互聯網業務品種,加強與台資金融機構、商家業務合作。鼓勵在廈門的金融機構優化台灣同胞金融服務,為台灣同胞辦卡開戶提供便利,方便台灣同胞在大陸使用電子支付服務。

47.在廈門長期居住的台灣同胞可以依照規定程序擔任市、區政協委員並參加會議,可以依照規定程序列席、旁聽市、區人大、政協會議。

48.積極協助在廈門的台灣同胞參評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國家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評獎項目。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以獲得廈門授予的各項榮譽稱號。

49.鼓勵台灣同胞在廈門擔任調解員、仲裁員、陪審員、緩刑考察員、執行監督員、檢察聯絡員、法律顧問等。

50.在廈門居住的台灣同胞,納入社區工作站公共服務代理代辦項目服務對象。在台灣同胞人數較多的社區設立台灣同胞服務窗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及惠台政策咨詢。在台灣同胞聚集地區設立便利台灣同胞辦理金融業務的綠色窗口。

51.積極協助台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在廈門參與扶貧、支教、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支持在廈門長期居住的台灣同胞參與廈門的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受聘擔任社區及相關社會組織負責人。鼓勵台灣同胞參與組建社區志願服務隊,並擔任負責人。有條件的社區可以建立以台灣同胞個人命名的社區服務工作室,納入政府購買社區服務項目名錄。

52.在廈門居住滿一年的台灣同胞在廈門購買商品房,在購房資格、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使用等方面享受廈門居民同等待遇。

53.台灣同胞在廈門居住期間參照廈門居民標准,可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在廈門的台灣同胞可以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享受與廈門居民同等的保險待遇。

在廈門工作並繳交相應年份的社保后,因取得台灣地區戶籍而放棄大陸戶籍的大陸配偶,回廈門再就業時,可以將不同時段在廈門繳交的社保轉移合並。

台灣同胞繳交的住房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在其離開大陸時經個人申請可以一次性支取。

54.在廈門的台灣同胞及其家屬享有與廈門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
醫療機構在按照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的同時,還應為就診的台灣同胞提供符合台灣地區健保機構核退費用要求的醫療文書。

55.長期在廈門生活的特困台灣同胞入住養老機構的,參照廈門特困老人給予特定服務對象補貼﹔在廈門亡故,按殯葬惠民政策減免五項基本喪葬服務費用,留有孤兒的,可以由市社會福利中心予以收養。給予突遭變故致生活困難的台灣同胞臨時救助。

56.在廈門長期居住的台灣同胞前往鼓浪嶼,可以走廈門市民通道,直接從輪渡碼頭搭乘渡輪﹔年滿65周歲的台灣同胞,參照廈門居民標准,可以享受乘坐市內公共交通設施相關優惠。

57.台灣同胞可以在廈門所有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房車等登記住宿。

58.在廈門長期居住的台灣同胞可以辦理廈門旅游年卡,享受前往指定景點一整年不限次數的入園游覽服務。

59.各級公共文化場館免費向台灣同胞開放,在廈門的台灣同胞在各類公共文化服務場館可以享受和廈門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務待遇。

60.設立台灣同胞服務中心,辦公地點設於市台辦,作為向台灣同胞提供服務的統一對外窗口,並開設熱線電話(968820)和微信公眾號(廈門台辦)向台灣同胞發布政策信息和提供咨詢,同時通過台胞驛站和其他區級服務窗口為台灣同胞提供各類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