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港設公司 留意稅務風險



最近陸續接到幾位客戶來電,其香港公司被香港稅務局認定有實際營運,需提供五個年度審計報告及公司帳冊資料,供稅務局核定補稅。此外,有些客戶其香港公司之香港銀行帳戶交易頻繁,但稅務卻做零申報,故遭查稅。還有一個客戶,係香港銀行因應CRS執行盡職調查時,發現該香港公司已被「註冊撤銷」,因此逕行將該帳戶做強制關戶,再加以該香港公司沒有持續繳交年費,故銀行直接將帳戶裡的餘額轉至香港註冊處。以上皆肇因於客戶將香港公司視為境外公司操作,未盡到應有之申報納稅義務,致產生查稅及罰款。

香港公司依規定有義務自行做稅務申報,每年必須至少申報利得稅及薪俸稅。很多台商的香港公司有海外交易行為,但卻透過非專業代辦公司濫用離岸所得豁免條款,做所謂的零申報。但依香港法令規定,只有休眠公司才能做零申報。至於未在香港經營業務之香港公司,應於稅務申報時,填入海外所得金額,並於自行依法調整的欄位填入零,經香港稅務局認定後,方可免納利得稅。依筆者經驗,若有香港員工,或貨物進出香港,或有香港銀行帳戶,但仍採用零申報者,面臨查稅的風險很高。

香港因配合國際反洗錢之規定,於今年3月1日發布增訂<公司條例>,要求揭露重要控制人(持股超過25%,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力之自然人),並備查於政府核可的「公司服務持牌人」。若未有履行上述<修訂條例>所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將進行裁罰。同時,若未持有「公司服務持牌人」資格,將無法再執行香港秘書公司服務。故建議有香港公司的台商應委任符合資格且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以降低稅務風險。


【作者李東憲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聯絡電話+886-2-27723111分機133李小姐】

【經濟日報】金融|稅務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