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法大幅修正!投資及經營架構將更具彈性


撰文 / 凱博 陳彥龍經理

隨著新形態經濟發展模式興起,公司法也需要與時俱進符合產業投資經營需求。政府部門經過通盤檢討與修正,於2017年召開多次專家學者和跨機關會議,終於立法院於2018年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

此次公司法修正主要是提供友善創新及創業環境、強化公司治理、提升股東權益、增加企業經營彈性、管理制度效率化與電子化,以及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等。

 

謹就本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友善創新創業環境

 

1.放寬盈餘分派次數(修正條文第110條及第228條之1)

修法前:公司法允許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一年分派一次盈餘,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一年分派二次盈餘。

修法後: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性公司盈餘分派可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一年最多可分四次)。以讓股東了解公司營運狀況並即時享受經營成果。

 

2.開放無面額股制度(修正條文第156條及第156條之1)

修法前:除閉鎖性公司外,其他強制採面額股。

修法後:新增非公開發行公司可採無票面金額股,價格可於每次發行股份時自由決定,以真實反應公司價值。同時,也可以使新創事業先用低價發行股票,吸引投資人趁早進場,提高未來獲利期待。

 

3.非公發公司特別股(修正條文第157條)

修法前:特別股的內容主要是在股利分派及限制表決權方面做特別的約定。

修法後:新增包括一股多權的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特定事項可以投反對票的黃金否決權特別股、只投資不參與董監選舉的特別股,以及保障當選董事席次參與經營的特別股。新增這些特別股內容,符合國際潮流,也使公司與投資人間合作的方式更多元,吸引更多投資人。

 

4.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修正條文第175條之1)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者,如何行使表決權是股東的權利。

修法前:公司法對於股東之間可否先約定表決權怎麼行使以及可不可以信託他人行使並沒有規定。

修法後:明定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得以協議或信託之方式共同行使表決權,使表決權的行使更有彈性。但公發公司並不適用。

 

5.舉債有彈性(修正條文第247條及第248條)

修法前:公司發行公司債,在舉債總額上有一定限度,也就是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的餘額。且非公發公司只能發行普通公司債(閉鎖性公司除外)。

修法後:非公發公司不再限制舉債額度,且非公發公司也可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增加公司籌資彈性。

 

二、強化公司治理

 

1.放寬董事會召集程序(修正條文第203條之1)

修法前:只有董事長可以召開董事會。

修法後:董事長如拒絕召開董事會,過半數的董事就可以自行召開,可解決過去實務上董事長一直拒絕召開董事會所造成的僵局。

 

2.簡化董事提名程序(修正條文第192條之1)

修法前:股東如果要提名董監事候選人,必須附上候選人的學經歷等多種證明文件,還要經過董事會審查。如果期限內未提出,就可能因此被剔除,失去被選舉的機會。

修法後:提名股東只要敘明候選人學經歷資格即可,董事會不再審查,避免候選人被任意剔除。

 

3.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修正條文第22條之1)

2018年亞太洗錢防制組織將對我國進行評鑑,洗錢防制主要法律規範在於洗錢防制法,但公司組織是主要的經濟活動者,故公司法配合修改,將有助洗錢防制。本次修法後納入洗錢防制條文,各公司應該每月定期向經濟部設置的電子平臺申報實質受益人。所謂實質受益人,是指董監事、經理人以及持股逾10%之股東。違反者並予以行政罰。但一定條件的公司可以豁免申報。

 

三、增加企業經營彈性

 

1.降低部分表決門檻(修正條文第76條之1及第126條)

修法前: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始得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修法後: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修法前:有限公司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始得變更章程、合併、解散。

修法後:放寬為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可。

 

2.調整法定非公發公司董監人數(修正條文第128條之1及第192條)

修法前:公司董監人數一定要設三董一監。台灣大部分公司都是中小企業,股東人數不多,此規定過於僵化。

修法後:公司可以自己決定維持三席以上,也可以只設一席或兩席,比較有彈性。設置董事2人者,準用有關董事會之規定;唯一法人股東之公司得不設監察人,股東2人以上之公司仍應設置監察人。公開發行公司則依證交法規定。

 

3.彈性的董事會召集期限(修正條文第204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之召集通知,由七日前修正為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惟公司得以章程排除,另定長於三日之期間,賦予公司更大彈性。

 

4.放寬員工獎酬工具發放對象(修正條文第167條之1、之2、第235條之1及267條)

員工是公司最重要資產之一,為利企業攬才、留才,公司法原來就有獎勵的規定。

修法前:員工庫藏股、認股權證、新股認購及限制型新股,只能發給本公司自家員工。員工酬勞則只能發給自家員工和子公司員工。

修法後:上述獎酬工具可以雙向發給母子公司員工,讓集團企業發放獎酬更有彈性,有利集團企業人才交流。

 

四、保障股東權益

 

1.新增持股過半股東召集股東會程序(修正條文第173條之1)

修法前:僅規定少數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然而若股東持有公司過半數股份,對於公司之經營與股東會已有關鍵性影響,若仍須循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程序,並不合理。

修法後: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會,不待請求董事會或經主管機關許可。

 

2.新增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事項(修正條文第172條)

修法前:僅選解任董監、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及對公司營業政策重大變更等事項,需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修法後:新增包括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均屬公司經營重大事項,影響股東權益至鉅,增列該等事由亦應在股東會召集通知列舉;另外所有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之事項,均應說明其主要內容。

 

五、數位電子化

 

1.電子化股東提案(修正條文第172條之1)

股份有限公司受理股東提案,除現行書面受理之方式外,新增電子方式亦為受理方式之一;至於是否採行電子方式受理,由公司自行斟酌其設備是否備妥。

 

2.股東會視訊會議(修正條文第172條之2)

鑒於科技發達,本次修法新增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

 

 

六、建立國際化之環境

 

開放外文名稱登記(修正條文第392條之1)

修法前:公司只能登記中文名稱,沒有受理外文名稱。

修法後:公司除應取中文名稱外,也可以再登記外文名稱。如此一來,企業以外文名稱進行全球化交易時,交易人也可以在政府網站查得到,有助企業提升品牌國際識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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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彥龍,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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