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大陸個人所得稅法大幅修正,除了居民由按月扣繳改為按年匯算清繳、提高減除費用及增加專項扣除、多個所得項目併入綜合所得按相同累計稅率課稅之外,台商最關注的還是本次修法變更了稅務居民身分判斷標準。
大陸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大陸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其大陸境內境外所得均應繳納大陸個人所得稅。何謂「有住所」?依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係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大陸習慣性居住之個人。許多國家都採用此一非量化標準來判斷納稅居民身分,實務上則有賴稅務局之判斷與解釋,加拿大等國家也對此發佈許多案例來闡述。
即使無前述家庭、經濟利益連結關係,還有天數判斷標準。原大陸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之「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本次修正案變更為「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在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此項修正,是為了貼近國際間對於稅務居民身分之天數判斷標準。但對台商而言,原本在大陸無住所而一個年度在大陸境內居住超過183天但小於一年的個人,在修正案通過後,將從原來的非大陸稅務居民變更身分為大陸稅務居民,原本只需要就大陸境內所得在大陸繳稅,未來則是境內境外所得皆須在大陸繳稅。
惟目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還存在一項優惠:「在大陸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大陸境外所得,可以經稅務局批准,免納大陸個人所得稅」。這也就是俗稱的滿五年要離境「回台坐月子」。至於實施條例是否會隨著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而修改,需要持續關注!
2018年8月1日起,大陸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升級,使稅務局更易採集、判斷納稅居民身分。申報時宜徵詢專家意見,避免稅務風險。
【作者唐瑋嬪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灣及大陸註冊會計師。/聯絡電話+886-2-27723111分機133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