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凱博 楊鎮宇組長
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修法,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亦持續升級,對于填寫非居民的個人,要求填入更多信息。而這些信息,將成爲納稅居民身份之判斷標準,影響外籍人員海外所得是否需在大陸申報個人所得稅,不可不慎。
究竟升級後的系統對外籍人員有何改變?本文將進行詳細闡述。若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對於外籍人員,填寫的最大差異在「住所」的填寫方式。
一、外籍人員填寫有住所
若選填有住所,基本上與境內人員填寫的資料相同,基本信息部分僅須填寫證照號碼、姓名、國籍(地區)、性別、出生年月日;聯繫方式及任職受雇信息部分,須填寫手機號碼及受雇日期。
二、外籍人員填寫無住所
若選填無住所的外籍人員,除上述填寫項目外,在基本信息部分須多填寫出生地,幷在境內無住所的相關信息填寫本年入境時間、首次入境時間、預計離境時間、聯繫地址及工資支付地。
出生地:外籍人員的國家(地區)
本年入境時間:原名稱爲來華時間,填寫外籍人員到達中國境內的日期
首次入境時間:填寫外籍人員首次到達中國境內的日期
預計離境時間:外籍人員預計離境日期
聯繫地址:外籍人員經常性居住的住所地址
支付地:所得的支付地爲境內支付或境外支付
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爲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爲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住所的外籍人員需額外填寫出入境時間,主要原因爲2018年8月31日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對無住所的稅務居民認定標準采是否在中國境內累計滿183天。
另也提醒,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四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五年的,或滿五年但其間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居民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的年度連續滿五年的納稅人,且在五年內未發生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從第六年起,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需要計算確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以便依照稅法和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判定其在華負有何種納稅義務時,均應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上述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 Contact us
作者楊鎮宇,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項目組長
聯絡電話:+886-2-2772-3111 #133 李小姐
KSP CPA Limited 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