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唐瑋嬪會計師
為使客戶能掌握最新境外公司相關法令,以利即時調整與因應,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持續更新相關訊息。
近期重要變化包括:
一、註冊在BVI之控股公司,有可能適用較低程度經濟實質要求或無需適用經濟實質要求。
二、歐盟5月17日更新稅務不合作清單,薩摩亞持續列黑名單。
三、台灣財政部6月14日表示正評估修法讓反避稅條款之CFC(受控外國公司)在兩年後先行實施。
註冊在BVI之控股公司,有可能適用較低程度經濟實質或無需適用經濟實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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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無需適用經濟實質要求:根據2019/4/22公布之BVI細則草案第62點:擁有其他資產(例如債券、政府證券、不動產的法律或受益股份等)的企業,即不屬於「單純控股」(即使其亦擁有股權),而不被視為經營控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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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適用較低程度經濟實質要求:根據BVI細則草案第103點,對於單純控股實體得委外其業務的程度無限制規定。若業務委外經營,則在評估英屬維京群島員工的足夠性時,委外經營的程度將被列入考量。若屬消極型單純控股公司,則可能藉由透過當地註冊代理人提供最低程度服務,可能足以證明經濟實質,並被視為委外經營。
凱博觀點:
依上述細則草案,註冊在BVI的控股型企業,若擁有其他資產例如債券等,則不被視為「單純控股」。又因經濟實質法規中「相關活動」所定義之「控股業務」,已明定為「單純控股」。故若因該企業擁有其他資產如債券等而致非屬「單純控股」,則非屬「相關活動」,自無需達到經濟實質要求。當然,前提是該公司除了控股之外,不能再有其他「相關活動」如與關係人貿易等。
惟目前細則僅為草案,仍待後續細則正式公布。
小百科:
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及安奎拉於2018年底公布經濟實質新法,自2019年起,註冊該地企業所從事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y),都必須在該地達成經濟實質(例如在當地有一定之處所、員工及支出),但若能證明為其他地區之稅務居民企業,則可排除適用。
歐盟5月17日更新稅務不合作清單,薩摩亞持續列黑名單。
對於註冊在薩摩亞的企業,將造成甚麼影響呢?
根據歐盟2019年3月的新聞稿,歐盟委員會已制定並將提出新措施,以確保不合作清單會對名列其中之地區造成實質重大影響,以驅使這些地區採取積極行動例如修改法令來達到歐盟對稅務透明之要求。
1.在相關法令執行上,採取更嚴格的要求,例如經由該地區之稅務籌劃將會被直接通報稅務機關。國別報告也要求對該些地區實施更嚴格的報告要求。
2. 歐盟成員國也同意對註冊在該些地區的企業採取反制行動,例如增加交易的監管和審查、額外的申報要求、提高扣繳稅款等。
3.歐盟基金和貸款,不再支應給該些地區的企業。
4.歐盟並將提出新措施,加深對該些地區之衝擊。
凱博觀點:建議註冊在薩摩亞的企業,應關注歐盟與國際間對於不合作地區之反制行動,以免影響集團資金操作。
台灣財政部評估修法讓反避稅條款之CFC(受控外國公司)在兩年後先行實施。
台灣財政部長蘇建榮6月14日表示,正評估在海外資金專法落日後,CFC可以接著上路,完善台灣反避稅制度。
蘇建榮表示,不少個人、企業將海外資金布局在境外紙上公司,只要沒有匯回,就沒辦法對其課稅,因此需要CFC制度上路才有課稅權。
財政部後續會評估是否將CFC制度與另一項反避稅條款「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脫鉤,無需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先行在專法落日後就上路。
凱博觀點:個人或企業應檢視自身CFC課稅風險,盡早規劃因應。
小百科:
反避稅條款包括所得稅法第43-3條及基本稅額條例第12-1條的CFC(受控外國企業),以及所得稅法第43-4條PEM(實際管理處所)。
PEM:外國營利事業之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境內者,應視為台灣居民企業,依法課徵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
CFC:持有低稅負地區受控外國企業之股東於符合一定情形,應就該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即使未實際分配),按其持股比率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2016年立法時,為利企業調整組織架構以減輕反避稅制度之衝擊,特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財政部將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包括星、港)按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與落實反避稅制度宣導情形,適時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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