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 留才 股權設計是關鍵



隨著新商業模式發展,企業想成功,資金、技術及人才,三者缺一不可。建立品牌與搭建銷售網絡或平台需要大量資金,產品差異化需要關鍵技術,而人才則是企業在知識經濟時代最重要的投資。

如何透過股權設計讓資金提供者、技術擁有者、人才三者目標一致,共創三贏,實為重要課題。

而此趨勢也反映在我們服務案件型態。近幾年來,企業設立或增資的委辦案件中,進行特殊股權設計的案件明顯大幅增加。茲分享幾種常見規劃。

數名台灣個人及法人設立香港甲公司,欲以香港甲公司作為控股公司再轉投資其他地區。

甲公司股份分為A、B、C三類普通股,A類普通股股東為技術擁有者及管理團隊,有表決權及收益分配權,但限制其股份轉讓。B類普通股股東為原始出資者,有表決權及收益分配權。C類普通股股東為參與溢價增資者,無表決權,但有收益分配權。藉由此規劃可確保技術及管理團隊因無法任意退出而專注長期經營,也確保C類普通股股東無法插手公司經營。

台灣乙公司每年穩定獲利並分配高額股利。

乙公司發行特別股供員工認購,雖有收益分配權但無表決權,且限制轉讓,並約定離職時以面額收回。依此設計,員工需在職方能以股東身份分享公司利潤,提供留任誘因。

台籍個人透過境外企業轉投資大陸丙公司。

丙公司為激勵員工並留才,新設大陸境內有限合夥企業做為陸籍員工對丙公司之持股平台。合夥協議中約定該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負責執行所有事務,陸籍員工則做為「有限合夥人」,享有收益分配權,但無法參與合夥事務執行。 股權設計除需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尚應考慮稅負影響,建議諮詢專業服務機構。

 

【作者唐瑋嬪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具台灣及大陸註冊會計師資格。/聯絡電話+886-2-27723111分機133李小姐】

【經濟日報】金融|稅務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