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所得稅法修正案7月三讀通過 增訂各項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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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凱博 張芳綺組長

 

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各項扣除額,已於今(2019)年7月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將自今(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可選擇減除特定費用如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即俗稱之「名模條款」)

一、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

1.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19年度為台幣20萬元)方式。

2.若薪資收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二、新增之特定費用減除包括三大項目,需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實際由所得人負擔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減除該必要費用,每人每項目全年減除上限為該薪資收入總額之3%:

1.職業專用服裝費

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2.進修訓練費

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3.職業上工具支出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凱博觀點:特定費用減除因為有薪資收入總額3%之上限,僅高所得者會選擇適用。若薪資所得小於台幣660萬元者,選擇維持現行定額台幣20萬元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扣除額較高。故此項修正案主要受惠者為台灣薪資所得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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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無須檢附費用憑證,每人每年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12萬元。

並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訂定以下排除適用規定,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1)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照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5條選擇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分開計算稅額者。

(3)    納稅義務人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者。

 

凱博觀點:近年來人口結構改變,少子化及人口老化日趨嚴重,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財政部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對於有身心失能照護需求之家庭,提供適切之協助。同時也訂定排富條款,確保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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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制修正草案俟總統公布後,自2019年度開始施行,納稅義務人於202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在申報時要記得仔細計算何者較為適用,並要注意排除適用條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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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芳綺,現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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