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凱博林順興區域總監
經歷了大陸春節假期延長假、各省區要求延遲復工後,企業現已陸陸續續開始復工。究竟復工前的工資應該怎麼計算?復工後因被隔離或因疫情原因未能即時返崗又該如何計算薪資?
依據大陸中央人社部在2月7日印發〔2020〕8號《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及各地省區出臺的各項通知或解讀,筆者就以下幾點進行說明此次大陸疫情期間的薪資計算規定:
一、1月31日至2月2日,為延長的春節假期。
雖然人社部的意見中並無明確說明春節延長假的工資計算方式,但延長假非屬法定休假日,應屬於休息日,對於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企業可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依法支付2倍加班工資。地方上如廣東及福建出臺的解讀文件,亦是如此規定。
二、2月3日後之延遲復工期間。
(1)延遲復工期間,未提供勞動之工資給付方式
在人社部的意見中提到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各地並不完全相同,廣東及浙江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北京及重慶是70%)。所以就人社部的意見是允許企業先以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抵扣延遲復工的非休息日數,不足抵扣再用停工、停產方式計算薪資。
但在地方另行出臺的通知或解讀中,如上海有明確延遲復工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屬於休息日;廣東出台的解讀是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故上海與廣東均非先抵扣各類休假。所以延遲復工期間是否可以先抵扣各類休假仍要視各地出臺的通知或解讀為依據。
註:工資支付週期,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週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時確定;如企業採月支付工資制,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即是一個月工資標準。
(2)延遲復工期間,有提供勞動之工資給付方式
在人社部的意見中鼓勵企業在復工前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這段話的解讀應可視做為遠程居家辦公屬於正常上班,應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無所謂加班問題。而且北京出台的文件也提到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也沒提到加班工資問題。不過上海有明確延遲復工期間(復工日不早於2月9日24時)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屬於休息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筆者註:亦即兩倍工資)。而其他地區對此並無相關解讀或通知,可以參照人社部的意見。
三、正式復工後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即時返崗
在人社部的意見中也明確,對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即時返崗的,可以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抵扣,不足抵扣再以停工、停產方式計算薪資。
四、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
諸如涉及保障城鄉運行、疫情防控及群眾生活必需等等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廣東、福建等地明確,在此期間(指的是各地區規定最早不得於幾時復工的日期,一般是2月3日至2月9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五、因疫情防控被隔離未能即時返崗
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即按病假工資標準計算。
雖然人社部發布的薪資處理原則對企業經營成本造成很大的負擔,但在其文字中充滿了協商字眼,另外其意見也提到了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以期企業與職工在目前疫情艱困時期共同協商薪酬待遇,共體時艱,這才是勞資關係穩定之基石。
作者林順興,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深圳區域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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