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稅務篇:稅收優惠!大陸出台防控新冠肺炎優惠政策


撰文/凱博 陳幼晴經理

 

2020年初大陸突發新冠肺炎疫情,民間企業及個人以自身力量支持政府防疫。大陸稅務總局於2月初陸續出台若干關於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稅收政策,對於助力抑制疫情擴散的行為提出所得稅及增值稅等稅收優惠。

一、增值稅

1.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3.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4.以上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收入,相應免征附加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業所得稅

1.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四類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符合兩要件:(1)困難行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2)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三、個人所得稅

1.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捐贈稅收政策

1.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2.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全額扣除。

3.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

 

 

五、企業防疫物資支出會計處理

企業提供員工復工所採購的防疫物資口罩、手套及工作服等,符合發放給員工與工作直接相關的非現金支出,建議可優先使用勞動保護支出科目。

該支出取得合規發票,可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並且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另不需要代扣代繳員工的個稅。

 

 

六、各地陸續出台支持政策

為配合中央防疫,各地陸續出台支持政策減輕企業負擔,包含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推遲調整社保繳費基數的時間、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適當下調職工醫保費率等社保支持政策;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鼓勵減免中小企業租金、延長繳稅期、提供專項融資對接或加快扶持資金撥付…..等。

 

 

除了上述重點匯整,有關企業及個人稅收優惠的適用,或是想瞭解各地區具體的支持政策,歡迎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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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幼晴,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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