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凱博 唐瑋嬪會計師
英屬維京群島(BVI)經濟實質細則於10月9日發布。針對客戶所關注的重要議題,細則中亦提供指引。
議題一:控股公司能否排除適用經濟實質要求?
根據BVI經濟實質法,若企業從事控股業務,則需達到經濟實質要求。而法令中亦明確定義控股業務專指「單純控股」(pure equity holding)。
BVI經濟實質細則第5.25條進一步闡述:單純控股的定義是狹義的。若企業除了持有會產生股息或資本利得之股權外,並未持有其他投資,才會落入「單純控股」範疇。若企業持有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資(如附息債券),則企業即非屬「單純控股」。
BVI經濟實質細則第5.27條亦載明:即使企業持有股權,但若企業同時持有其他形式之資產,例如債券、政府證券或不動產受益權等,企業即視為非從事控股業務。
凱博觀點:持有股權之控股公司,可因有購買其他形式之資產如各項理財產品,而視為非「單純控股」,亦即非從事經濟實質法定義之控股業務,故可排除適用控股之經濟實質要求。
但BVI經濟實質細則第5.29條也提醒,即使控股公司因有購買其他形式之資產而視為非屬從事控股業務,無需適用控股業務之經濟實質要求,但仍應檢視該公司是否從事貿易等仍可能有經濟實質要求的活動。
議題二:單純控股公司所適用之經濟實質要求程度較低?
凱博觀點:控股公司可以根據前述議題一作法而排除適用經濟實質要求。但若仍屬「單純控股」,則其經濟實質要求之程度亦較低:僅要求當地辦公處所與當地員工,而不要求當地管理控制(例如董事無需至當地開會)、不要求當地支出。也可以將相關活動外包。
至於當地辦公處所與員工之規模要求,則依事實認定。BVI經濟實質細則第8.4條及8.5條:若僅消極持有股權,僅需最低限度的BVI辦公處所及員工即可。若屬積極管理股權,則在BVI應有一定規模之辦公處所及員工。
我們提供BVI當地辦公處所與當地員工之服務方案,歡迎洽詢。
議題三:BVI公司如何證明其為其他地區之稅務居民企業而排除適用經濟實質?
根據BVI經濟實質細則Rule 3,相關證明包括:
(a) 該其他地區稅務主管機關發出之函件或證書,述明該BVI公司為該地稅務居民企業,或
(b) 稅務評定書、納稅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凱博觀點:細則明確上述(a)及(b)二者擇一即可。
議題四:我該如何因應經濟實質法令?
凱博觀點:
第一步:判斷及分析各該公司是否從事經濟實質法令規範之相關活動。若有,則:
第二步:分析以下三個方案之優缺點及稅負影響:
方案(1)_BVI公司成為其他地區之稅務居民;
方案(2)_達成BVI當地經濟實質要求;
方案(3)_BVI公司不再繼續從事相關活動。
第三步:選定方案後,開始進行調整。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其跨境稅務規劃專業,協助企業判斷相關活動並提出因應方案。若有經濟實質申報疑問,歡迎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