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CFC(受控外國企業)課稅制度將於2023年一月上路,台灣個人及營利事業必須於2022年間盡快完成以下準備事項。
第一,判斷個人或台灣營利事業持有之低稅負地區境外企業是否屬於CFC課稅範圍之外國企業。
以個人為例,若對低稅負地區境外企業有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且個人或其配偶及二親等親屬合計直接持有該境外企業股份達10%以上者,該外國企業盈餘即應按持股比例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判斷對境外企業是否有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其規定相對複雜。舉例來說,關係企業的其他董事(即使非屬二等親)也視為關係人,在計算對境外企業控制力時,關係人持股也應納入。我們實務上常見客戶未充分理解法令,導致其調整方案需再進行重新規劃。
第二,評估能否適用相關豁免規定。
舉例來說,個人與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未超過台幣700萬元,個人即可豁免CFC課稅。故在因應CFC規劃上,可以考慮善用豁免規定,例如境外企業是否有合理費用而可以降低其盈餘。
第三,若所持有之境外公司經判斷屬CFC課稅範圍,且不適用豁免,則要開始著手準備CFC申報。
個人將於2024年5月份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首次進行CFC申報計稅,並需一併檢附境外企業股權架構、境外企業2023年度經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等。
多數由個人持有之境外企業,過往並未依照會計原則準備財務報表。在編製2023年度財務報表時,若不追溯自設立日起之會計記錄,2023年1月1日要如何開帳?2023年度開帳之財務報表表達是否會涉及其他稅務風險?建議盡早與稅務專家進行討論。
【作者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唐瑋嬪,為台灣及大陸註冊會計師。聯絡電話+866-2-2772-3111分機133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