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凱博 陳幼晴經理
在2019的最後一天,國家稅務總局公佈了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44號),明確個人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的規定,本文即針對此公告對於自然人在身份、年度所得、預繳稅款等不同情形下應採用的匯算方式進行說明。
一、我是否需要辦理年度匯算清繳?
下表列示自然人在不同情況下如何判斷是否需要辦理:
非居民個人 |
不需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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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個人 [1] |
年度未取得四項綜合所得[2] | ||||
年度取得綜合所得 |
預繳稅額=年度應納稅額[3] | ||||
預繳稅額> 年度應納稅額 |
放棄申請年度退稅 | ||||
欲申請年度退稅 |
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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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繳稅額< 年度應納稅額 |
年度綜合所得≦12萬 |
不需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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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綜合所得>12萬 | 應補稅額≦400元 | ||||
應補稅額>400元 |
需辦理 |
註解說明:
[1] 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2] 所謂綜合所得,指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
[3] 年度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收入額 – 60000元 – 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 – 6項專項附加扣除 –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 捐贈)×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當年度應納稅額與年度中企業代員工預繳的稅額一致時,可豁免辦理匯算清繳。
二、年度匯算應特別留意事項–專項附加扣除
2019年開始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最重要的精神在於自然人享受了6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帶來的減稅利好,若納稅人在年度中各月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各項扣除,可以在年度匯算時辦理足額扣除。
專項附加扣除中,大病醫療支出在各月預繳時不能申報扣除,因此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發生,且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應當在年度匯算時辦理扣除。
[提示] 外籍個人採用以住房補貼、伙食補貼等形式免徵個稅,不適用專項附加扣除: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享受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三、辦理時間及管道等相關規定
辦理時間:
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0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
辦理管道:
納稅人可優先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將按規定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除了上述重點匯整,台商個人除了境內所得,經常同時取得境外所得;或是已選擇適用外籍個人住房補貼及伙食補貼等免徵個稅的政策。若台商在匯算清繳時涉及多種所得或適用政策需釐清,歡迎與我們聯繫。
作者陳幼晴,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聯絡電話:+886-2-2772-3111 #133 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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