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股利課稅 企業個人大不同


獲配國內企業、KY股利如何課稅

買賣股票是目前流行的投資管道之一,不少人為獲取利潤而從事股票投資。財政部提醒,KY股所配發的股利是屬於境外所得,投資者若為營利事業要併計所得課稅,如為個人雖不須併入綜合所得,但應併入最低稅負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臺灣證券交易所在去年6月27日起,配合證券簡稱位元擴充,外國企業來台上市,不再以開頭「F」來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稱後面加註冊地,如「F*中租」變更為「中租-KY」,其中「KY」代表註冊地位於英屬開曼群島。

而投資KY股所分配的股利,與投資國內企業發行的股票所獲配的股利,兩者相關課稅規定並不相同。

官員表示,若投資人是營利事業,其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所得,如屬於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的轉投資收益,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的股利所得,因KY股是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的企業,其所發放的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的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

而若是個人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營利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至於個人取得KY股所獲配的股利,該項股利是個人海外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雖然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需審視是否適用所得基本稅額。

以105年度為例,如每戶海外所得全年合計超過100萬元者,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若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則須繳納基本稅額。

但會計師表示,若是國內所得需繳納的稅負,大於等於最低稅負,就只要繳納國內稅負即可。舉例來說,若某甲國內所得1,000萬元、海外所得1,670萬元,兩者加起來即為全球所得2,670萬元,因此全球應課稅所得為2,000萬元(2,670萬元-免稅額670萬元),其再乘以20%(單一稅率)等於400萬,即為甲在全球所得應繳的最低稅負。

但某甲在國內所得1,000萬元的部分,就要繳納所得稅400萬元,大於等於全球所得應繳的最低稅負,因此無須再繳納最低稅負。

以上新聞轉載自《工商時報》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