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鬆綁,2018/3/1生效


撰文/凱博 林芳瑜經理

「勞動基準法修法條文」於2018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新法將於2018年3月1日上路,各企業人資經上一次修法已如坐針氈,面臨此次修法,想必各企業人資不免又要頭痛一次。筆者茲將本次修法擷取重點分享如下:

休息日加班核實計算 修法前,企業一般而言不會白白給付做1給4的加班費,故會要求勞工休息日出勤需以4小時或8小時為單位,而造成許多不便:勞工休息日出勤因時間無法靈活運用,往往可能工作已處理完成,但未足四小時或八小時而需待在公司等待,造成人力成本浪費或無效率。本次修法後,休息日加班工時可依實際加班工作時間計算,企業對勞工休息日加班時數限制將隨之取消,對企業及勞工無不算是一件好事。

二、加班時數總量控管

三、加班換補休

※補休期限由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原加班當日工資計算加班費給付予勞工。
加班可換補休,對勞工而言是兩難的抉擇。若選擇補休,是以加班時數一比一換取補休時數,但如果選擇不補休、領取加班費,則是按現有加成規定計算。究竟該先把補休假用完,或是選擇先使用當年的特休假,員工可能要傷腦筋思考。

反觀企業來說,換補休有利有弊,勞工換取補休給付成本較少,但對於勞工休假之職務代理人安排也是一大挑戰,有時人員調派所需的成本更大。而且加班換補休對企業人資更是一大考驗,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需依原加班當日工資計算加班費給付給勞工。如果補休期限訂的太短,造成換補休彈性不大,勞工對於換取補休的意願會因此降低。但若補休期限訂的太長,對企業人資來說是也一件很頭痛的事。如果企業勞工工資每個月都有調整異動,時間一長要回溯原加班日當時工資計算,若又是上百人的企業,想必人資人員計算時應該欲哭無淚吧!

四、調整輪班休息時間

修法前,政府推行本條文是希望勞工在輪班休息的間隔中能得到充份的休息,但考量企業需適度緩衝期,俾以調整工時及人力配置,明定施實日期由行政院另定,至本次修法前尚未正式實施。而今政府卻修法將輪班休息時間縮短,似與先前立法本意違背,惟此部份並不是所有的行業都適用,企業無法隨意調整,算是為勞工做了第一步的把關。

五、例假日彈性調整

修法前,是希望勞工連續工作天數不超過六天,在七天中的例假能夠休息,但修法後特定行業可以彈性調整例假與休息日時間,故如果第一周將休息日和例假日排在第一天和第二天,第二周將休息日和例假日排在第六天和第七天,且休息日皆加班的話,則會造成勞工連續工作十二天的情況。­­­­

指定之行業由主管機關盤點並評估確有調整例假需求之特定行業及其特殊情形如下:

資料來源:勞動部

六、特休假遞延

此部份修法讓勞工能彈性運用休假,但對企業人資來說,需有適當系統記錄,因為勞工使用的休假可能是之前年度遞延。針對休假是何年度產生,當年度未休假該遞延或是上一年度剩餘未休完之休假本年度該結算,人資人員都得好好的記錄,避免勞資雙方對年度認知產生爭議。這對於人資人員,確實是一件繁重的工作。

上述一~六點,如企業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若有加班時數採總量控管、調整輪班休息時間及例假日彈性調整等情事,皆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本次修法係直接生效施行,並未有宣導期。勞動檢查對前次修法及本次修法內容,將一併檢視,建議企業盡快檢視公司內部規定是已符合新法,必免勞動檢查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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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芳瑜,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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