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凱博 陳萬得經理
台版CRS上路,明年(2020年)台灣將與日本及澳洲進行第一次資訊交換。台灣稅務居民若在日本或澳洲持有金融資產,資訊交換後,相關金融資產資料將會被台灣國稅局掌握。倘此部分資產涉及漏報海外所得稅或遺產贈與稅等情事者,宜審慎評估資訊交換後將面臨之補稅加罰風險。
依照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即台版CRS)規定,申報金融機構應自2020年起,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間,向我國稅務機關申報上一曆年度應申報國(目前為日本及澳洲)稅務居住者之金融帳戶資訊。而財政部於民國2019年8月7日再次更新「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辦法)疑義解答(Q&A),修訂第12-1題:證券商是否屬申報金融機構?及24-1題: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取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應否辦理盡職審查?共計2題問答。而在之前於2019年7月1日更新CRS辦法疑義解答(Q&A)內容,修訂第4題:我國將與哪些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及4-2題:申報金融機構經辨識帳戶持有人同時具應申報國及非應申報國居住者身分,應如何申報及交換?
請詳見財政部網頁:
https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529&pid=75667
我國所得稅法早已參考國外反避稅制度,增訂「受控外國企業」(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規定。惟為避免反避稅條款衝擊過大,立院以附帶決議方式,訂定必須以兩岸租稅協議生效等前提下才會實施,由行政院訂定正式實施日期,因此遲未上路。
近日大眾最關注的議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匯回專法」)於8月15日正式上路,適用期兩年。有立委提議配合資金匯回專法落日,讓「受控外國企業」(CFC)規定在二年後上路。
CFC小百科:
個人(或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為「受控外國企業」(CFC)。
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之情形,該個人股東應就CFC當年度盈餘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當年度海外所得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海外所得加計CFC營利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而最低稅負制本身也享有670萬元免稅額,超過免稅部分以稅率20%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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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萬得,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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