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收取佣金想逃稅 難逃國稅局法眼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台北國稅局發布新聞稿指出,轄內某仲介透過買賣契約形式,將佣金所得轉換為個人出售土地的免稅所得,意圖逃漏稅,遭國稅局查獲,因此遭補稅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說明,個人仲介土地買賣,按成交價格收取佣金或酬勞,此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所稅申報。若該仲介能提出取得此佣金收入的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即可核實認定,但如果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則稽徵機關可參考財政部訂定的費用標準(目前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國稅局指出,期查核轄區內一起資金異常的案件時,發現民眾甲君帳戶於2014及2015年,分別由民眾乙君的支存帳戶轉入新台幣760萬元、300萬元兩筆金額。對此,甲君說是2013年間他與地主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以3100萬元向丙君買進土地,上述款項是他向乙君借款,用以支付土地價款。

然而,國稅局請乙君說明後,乙君表示上述款項,是甲君仲介他向地主丙買進土地後,他再支付給甲君的佣金,土地價款的3100萬元,是他直接支付給丙君,一切才真相大白。

眼見東窗事發,甲君只好承認,這兩筆760萬、300萬元款項,確實是仲介土地買賣的收入,但他又主張這筆錢還有分給其他仲介有功之人。不過,國稅局進一步要他提出證明文件時,他又無法提出,因此國稅局根據部頒標準減除20%費用後,計算出甲君執行業務所得為608萬、240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國稅局呼籲,從事媒合地主與第三人進行買賣交易的納稅義務人,應以實質仲介土地買賣所賺取的佣金收入,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請儘速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以上新聞轉載自【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0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