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報稅季,國內企業也要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表示,為避免企業因不諳稅法或申報期間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及報繳稅款,特別整理過去企業申報時常見錯誤或疏失樣態,提醒營利事業留意避免錯誤,否則日後將會被國稅局處漏稅罰。官員表示,根據以往經驗,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時常見錯誤可分為四種類別,分別是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與非營業收益及損失。在營業收入方面,部分企業會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導致短漏報課所得額。另也有部分原本屬於小規模營業人的企業,未將查定課徵的銷售額併計申報。另在營業成本部分,官員說,最常見企業已將存貨盤損金額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卻又將該筆金額列為當年度製成品的其他成本加項,導致成本計算錯誤;又或者企業在會計年度終止日時,未將購入的間接材(物)料轉列用品盤存。
此外,營業費用常見錯誤有二,分別是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時,企業未取得相關憑證,也未提示佣金收受者居仲介的證明文件;其次是購置小客車時,實際成本超過新台幣250萬元限額,卻未依實際成本列報折舊,導致折舊費用超限。業外收益及損失部分,官員提醒,若投資事業在投資前已發生累積虧損,企業不得列報投資損失;企業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時若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也是常見錯誤。至於註冊地為國外的基金及有價證券,企業應將處分利益列為出售資產收益。
上述四大樣態之外,國稅局提醒,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案件,未如期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仍視為普通案件,並無盈虧互抵的適用。另有部分企業計入未符合基本所得額的獎勵免稅所得,致有短漏報情事。另外,企業申報扣抵境外已納的所得稅額,也須特別留意是否已全數申報;至於合併後存續的營利事業,為消滅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須與本身的所得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
以上新聞轉載自2017年05月03日 04:10 《工商時報》王姿琳/台北報導